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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區分局經偵大隊原大隊長呂國強羅偉雄攝
原標題:包庇娛樂場所槍擊案不花分文入股水療會
黃埔原經偵大隊長充當保護傘涉嫌受賄340萬
羊城晚報記者董柳
實習生鍾榮通通訊員鍾言
50歲的呂國強有着20多年的從警生涯,辦過不少刑事案件,這次卻成了被告人。昨天上午,2012年廣州十大腐敗典型案件之一——黃埔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原大隊長呂國強涉嫌受賄案,在廣州市中院開審。檢方指控呂國強與老闆合辦娛樂場所和會所,包庇或縱容該娛樂場所槍擊案“頂包”及明知砍人線索而不反映情況,涉嫌受賄340萬元。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涉賄
昨天,廣州市中院開庭審理了呂國強涉嫌受賄案。根據指控,2006年至2011年,呂國強在任黃埔區分局刑警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彭劍清、周永堅、周敘應賄送的人民幣共340萬元。
2008年1月,呂國強在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情況下,以合作投資工程項目分紅款的名義收受彭劍清、周永堅、周敘應賄送的100萬元;2008年下半年,呂國強以其女兒出國留學爲由,收受彭劍清賄送的20萬元;同年,呂國強在與彭劍清、周永堅合作投資、入股改造現“龍之泉”水療會所所在物業的過程中,以接受彭劍清爲其出資100萬元入股資金的形式,收受彭劍清賄送的100萬元。
此外,2009年9月,呂國強在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情況下,以合作投資工程項目分紅的名義收受彭劍清、周永堅、周敘應賄送的120萬元。
“關照”
公訴人指出,彭劍清送錢給呂國強是爲了獲得關照,而呂國強客觀上已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2007年4月,黃埔區“來來”俱樂部發生一起開槍案件。呂國強時任分局刑警大隊長,迫於辦案壓力和私心,他私下找到彭劍清和周永堅,瞭解情況。他要求彭等人無論如何要交出開槍兇手。
“一再催促下,彭劍清他們就說找個人頂替”。爲了儘快破案,也爲了能夠讓“來來”俱樂部儘快恢復營業,呂國強在供述說自己同意了。“我們根據彭劍清他們提供的情況,去到南崗的洪福門酒店的一個停車場將他們找出來頂替的人抓到。後來,這個案件也就這樣偵查終結、移送起訴了,並且法院也都是判下來了的。”
“兇手”交出來後,停業半個多月的“來來”俱樂部恢復了營業。呂國強之前在供述中說出了自己這樣做的動機:一方面想盡快破案,有利於仕途升遷;另一方面由於自己在“來來”俱樂部也有股份,不想查得太嚴。但在昨天,他翻供說,自己後來才知道是頂包,辦案時並不知。
更早的黃埔茅崗砍人事件中,呂國強也被指有過“關照”。約在2004年,茅崗菜市場工地因討薪發生爭執,引發砍人事件,多人被砍成重傷或輕傷。
“案發後,我曾打電話問彭劍清,他跟我說不是他乾的,但因爲我跟他之間特殊的利益關係,加上當時我還在黃埔街派出所任所長,茅崗那塊也不是我的轄區,所以也就沒有多問。”
呂國強之前供稱,案件由於一直無法偵破,去年改由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偵辦。“我聽說後去問彭劍清這件事,他承認了當年砍傷人的事就是他們乾的”。由於存有私心,不想看到彭劍清出事,所以就沒有向相關部門彙報情況。
悔罪
法庭上,呂國強神態平靜、思維清晰,對每一項指控都予以了迴應。他承認犯了受賄罪,但認爲數額只有50萬。
對於第一單被控受賄的100萬,他說自己實際只受賄了50萬:2004年彭劍清跟他說接到個土方工程,他想出資,但彭說以後再說,後來他就沒有投入,也沒有參與經營管理,工程賺錢後,每人分50萬元,但把這些錢都投到另一個工程上,第二個工程完工後,他們就給了100萬元支票。呂國強認爲,100萬元應該扣除50萬元,實際受賄50萬元。
對於女兒出國留學涉及的20萬元及2009年的120萬元,他認爲是自己應得的分紅。
呂國強還說,“龍之泉”物業之前是爛尾樓,接手改造前,周永堅不同意他加入。爲此,彭劍清私下開了100萬的支票給他,他拿到弟弟呂國忠的公司入賬,再由其弟出一張100萬元的支票給周永堅,以此證明是自己的入股。他表示,彭劍清、周永堅一直沒有明確他的股份,他也沒有分得利潤,所以這100萬不應算受賄。
檢方表示,關於100萬元投資“龍之泉”水療會所的性質,表面上是一借一還,但呂國強實際沒有出資,卻獲得了股權,而股權是有期待利益的。對於呂國強反映曾檢舉一宗涉槍涉毒案,構成立功的辯解,檢方表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有立功情節,破案報告並未註明該案由呂國強檢舉偵破,需要進一步調查。
據瞭解,周永堅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一審判決後,目前正處於上訴期。
“今天站在這裏,我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本人對自己這段時間的所作所爲也痛恨不已,不論法律對我的處罰如何,本人都會用全部後半生去補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呂國強說完,低下了頭。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