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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民事申訴案件中常常存在這樣的現象:法院審判並無瑕疵,檢察機關也認爲不符合抗訴條件,但矛盾糾紛卻並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換句話說,當事人雖然分出了“勝負”,但雙方得到的卻是“兩敗”的結局。
還有一種情況,雖然檢察機關認爲可以進行抗訴,但囿於民事抗訴案件繁瑣的程序,從檢察機關立案提起抗訴到法院再審判決,少則幾個月,多則一年之久,這不僅耗費諸多司法資源,更讓當事人備受訟累之苦,由此得到的賠償還抵不上付出。在這種情況下,運用“檢調對接”機制,做好民事申訴案件的服判息訴工作就顯得尤爲重要。
相對於一般的息訴工作方法,檢調對接機制的優勢在於引入外力支持:檢察機關通過與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藉助“大調解”工作體系,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以有組織、規範化、非訴訟的方式,開闢新的交流和調解渠道,最大限度地爲當事人創造和解的機會和條件。檢調對接機制在維護公平正義的前提下,能夠真正使矛盾糾紛得以實質性解決,使當事人權益得以全面保障,從而也維護了司法的公信力。
修改後的民訴法給民事申訴案件設置了前置程序,規定只有在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等情況下,當事人纔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且申訴次數僅限一次。這使得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比例相對減少,也增加了民事檢察息訴工作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更應該跳出“以一家之言、一己之力”定紛止爭的框架,積極藉助各方力量,讓當事人服判息訴。
檢調對接機制涉及多個部門,且面對的情況複雜多變,運行過程中難免遭遇配合不好、溝通不暢等問題。這就需要檢察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與相關部門、機構等建立長期的、良好的合作關係,確保在需要相關部門、機構配合開展檢調對接工作時,能夠提供積極的幫助。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人民日報》( 2013年07月31日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