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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歌手吳虹飛因在微博上發佈不當言論而被刑事拘留,引起廣泛爭議。
7月21日凌晨3時08分,認證信息爲“幸福大街樂隊主唱、作家”的吳虹飛在新浪微博上說,“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會,還有住建委”。隨後,她意識到這句話不妥,再發微博,“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會旁邊的麥當勞——的雞翅、薯條、饅頭”,算是一種補救措施。但她仍然被警方迅速帶走。北京警方發佈消息稱,吳虹飛因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刑拘。此罪名一旦成立,可能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7月30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吳虹飛的辯護律師李金星,詢問此案最新進展。
李金星說,7月29日他和吳虹飛的另一位辯護律師陳建剛,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會見了吳虹飛。
“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我們堅定地認爲吳虹飛顯然不構成任何犯罪。”李金星說,吳虹飛發佈的微博確實不妥當、有問題,但是這些不夠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刑法上講的犯罪必須和社會危害性相適應,而吳虹飛所發微博,大多數人感覺就是一句氣話,一句發牢騷的話,她沒有付諸行動的任何可能性。在和律師溝通時,吳虹飛自己坦稱,近一年做唱片的過程極其壓抑和低落,她認爲自己發佈的微博確有不妥的地方,玩笑失當,但她不認爲自己構成犯罪。
另據李金星透露,截至7月30日,吳虹飛的家屬沒有收到任何關於刑事拘留的書面通知。主辦警官在電話中告訴律師,朝陽區公安局已向朝陽區檢察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提請批准逮捕吳虹飛。“我們隨後和朝陽區檢察院聯繫,遞交審查逮捕程序的辯護人意見,但檢察院查無此案。”李金星還透露,律師已提交取保候審的申請,並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提出撤案的律師意見。
7月31日,據媒體報道,警方已經將吳虹飛的“刑事拘留”改爲“行政拘留”,這意味着,吳虹飛將有可能不會因觸犯刑律而被判刑,而只是因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受到處罰。
央視網新聞中心就吳虹飛是否應該被判刑發起網絡投票。截至7月30日中午,在參與的3萬多名網友中,有81.6%的人認爲吳虹飛言論雖然不妥,但不至於被判刑;18.4%的人認爲其恐怖言論已危及公共安全,應該判刑。
有網友說,吳虹飛作爲一名歌手,也算是公衆人物,更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在微博上,不僅大放粗口,還揚言要炸這裏、炸那裏,她想過沒有,這樣的話對於公衆來講,恐慌會有多大?吳虹飛應該就自己的言論道歉。
還有人認爲,在北京首都機場爆炸案發生後不到一天裏,吳虹飛就在微博上發佈這樣的言論,無疑是再次製造恐慌,應受到處罰。
也有一些網友以“我想炸地球”、“我想炸宇宙”的句式來表達對吳虹飛被刑拘的不妥。有人提出,吳虹飛“炸住建委”的言論顯然嚴重失當,必須爲此付出相應的代價,但問題是,該接受何種程度上的懲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三項的規定,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按《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韓春暉說,在我國,治安處罰和刑事犯罪的區別關鍵在於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他認爲,吳虹飛的目的不是造成社會恐怖心理,更多的可能是以一種激憤的方式表達對政府機關某些工作方式的不滿。
在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諶洪果看來,吳虹飛的言論不屬於刑法中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她以“我想炸……”爲起頭,所有表達的不過是藉助網絡宣泄自己的主觀想法和情緒,其內容根本無關具體信息的真假,即該言論並非事實陳述,而是情感表達。而且,這一言論並不具備任何犯罪的時空條件,沒有采取任何實際的準備行動,因而也就缺乏證據表明其言論能造成任何現實的、擾亂社會秩序的威脅或危險。
但諶洪果也表示,吳虹飛言論事件的特殊之處在於,北京機場之前10小時剛發生了冀中星爆炸案。他認爲,如果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定,就這一“揚言”爆炸的不當言論作出治安處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吳虹飛微博不當言語遭刑事拘留一案,對於釐清互聯網上言論自由與違法、犯罪意義重大。”
韓春暉說,國外一位大法官說過這樣一句名言,“我們沒有在戲院裏謊言失火而造成恐慌的自由”,因爲這會立即導致恐慌和混亂的嚴重後果。這句話裏有兩個標準:一是它有非常明確的意圖,確實是要造成恐慌;第二,它必須有現實而清楚的危險。在公共安全領域,這兩個標準一直被普遍適用,互聯網上也是如此。
諶洪果認爲,言論自由不僅保護思想傳播,也要保護感情宣泄;言論自由不僅是爲了發現真理,也要讓不同的利益、立場、價值觀、甚至偏見,都有平等表達的平臺。
他還強調,必須反對暴戾,弘揚理性和責任。“言論自由領域充滿社會禁忌,挑戰這些禁忌者,即便沒有法律介入,也會付出慘重代價。這些代價包括道德、人格、公信力的破產等。”
還有評論指出,吳虹飛事件之所以引發廣泛討論,在於人們對選擇式執法的擔憂。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網絡上不負責任地發佈不當言論,法律應當跟進,但必須是準確跟進。長期以來,有關部門往往難以擺脫“嚴打思維”,即平時不是事的“事”在某個特殊時期會變成“事”,法律因應某種需要成了時鬆時緊的鬆緊帶或遊標卡尺。如果人們對法律缺乏穩定的預期,意味着法律已經受到了傷害。
“言論的自由開放與權力的節制審慎之間所形成的良性互動,纔是政府和公民的最大福音。”諶洪果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