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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的規定”多年來幾乎一成不變,這並不符合法律發展的邏輯。時過境遷,昨日之規定實難適應今日之需要。故此,立法者們應敢於突破種種利益藩籬的羈絆,定期檢視法律規定,推進法律規定的及時調整、適時發展。
獨生子女費每月5元,實行了31年;職工探親假規定,實行了32年;防暑降溫費,“模糊執行”了53年。有些規定在數十年前出臺後就幾乎沒有任何變化,“沉睡”不醒中卻仍在行使對當今社會的指導性職能。
事物的發展是運動的、變化的,而非停滯不前、靜止不動的。法律法規同樣應遵循這樣的發展邏輯,隨着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相應的調整,或廢或改或重新制定。畢竟,時過境遷,昨日之規定實難適應今日之需要。因此,法律規定不能沉睡在書架上,停留在文本上,而要應時調整,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例如,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制定,但截至目前,也已歷經四次修改,通過了四次憲法修正案,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實現了與時俱進。
其實,法律這項制度從誕生至今就一直飽受滯後性、穩定性和權威性之爭,但毫無疑問的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等憲法層面的規定,修改更爲謹慎,穩定性亦較強。例如,美國《聯邦憲法》自1789年批准成立生效至今,已經存續200餘年,成爲當今世界上存續時間最長的憲法。當然,這是享有根本大法之譽的憲法應有之地位。然而,媒體報道的這些“沉睡的規定”爲何也能數十年來幾乎一成不變,是立法技術足夠高明,上述規定已經具備了超強的預見性?還是上述規定根本不重要,可有可無,導致人們對其視而不見?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爲從法律發展的角度來分析,既然上述規定依然發揮着作用,就足以說明規定的事項和內容爲公衆所必需。細細梳理這些規定,不難發現其背後承載着的都是事關公衆切身民生利益的具體性權利,如獨生子女獎勵權、探親休假權、高溫權益等等。上述規定大多成型於改革開放初期,立法的效力層級較低(可謂是“小法”),規定的內容較爲粗陋,立法技術及預見性斷然不可能有多麼高明,部分規定甚至存在制度上的不公,例如有名無實的探親假規定,幾乎成了公職人員的福利,受到了公衆的廣泛質疑。其實,早些年,媒體和公衆都曾對上述規定提出過修改意見,但相關部門仍囿於規定背後所涉的利益博弈之限,止步於聽而不聞或聽而過之,導致上述規定常年“沉睡不醒”。
亞里士多德曾認爲法治包含兩個必備的要素:“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見,立法是一門高難度的技術,要求所立之法不僅是良法,還是硬法,應具有可操作的剛性。
但同時,應當明確的是,以現今的立法技術,啓動修改程序並不複雜,充實完善上述規定也並非難事。因此,我們期待上述規定的制定者們,儘快拿出壯士斷腕的勇氣、關注民生的決心、改革創新的信心,敢於突破種種利益藩籬的羈絆,定期檢視類似上述規定的“小法”,推進上述規定的及時調整、適時發展。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