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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到有歸屬爭議的養魚池幹活兒,被鄰居發現後雙方發生爭執,鄰居栽入溝中受傷。日前,法院根據傷情診斷和公安局的筆錄終審維持原判,認定鄰居栽倒受傷跟該男子有關,判決其賠償各項損失2萬元。
2012年6月,家住本市津南區男子李某因養魚池歸屬問題與鄰居發生糾紛報警。期間,李某的兒子小李到養魚池掘壩放水,被鄰居趙某發現。趙某上前阻止,雙方發生爭執,趙某栽入溝中。警察趕到後將小李帶走,並將趙某送往醫院。趙某傷情被診斷爲急性輕度閉合性顱腦損傷,頭皮裂傷,左耳前皮膚裂傷,胸壁、腹壁挫傷,腰背部軟組織挫傷,前後住院治療2個月。
出院後,趙某以小李將其致傷爲由,將小李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費用3萬元。小李則表示,趙某之傷非其所致,不同意賠償。
法院調取了公安局詢問筆錄。趙某在筆錄中稱,小李挖趙某魚池堤壩放水,趙某不讓,雙方發生爭執。小李用鐵杴拍趙某頭部一下,並用腳踹趙某腰部,將趙某打倒在溝裏。小李筆錄中稱,其在爭執中搶奪趙某的鐵杴,趙某栽倒在溝裏。法院調查在場的民警,民警表示不認識趙某,打架地點和當時與小李的父親李某談話地點離得很遠,因此沒看見當時打架的情況。
法院認爲,從趙某的診斷結果和公安機關調查情況分析,趙某頭皮有裂傷,左耳前皮膚裂傷,應認定系小李用鐵杴拍打所致。腰部軟組織挫傷等傷情,應爲小李用腳踹和趙某栽倒溝裏所致。因此,對被告小李毆打原告趙某的事實應予認定,被告小李應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小李賠償原告趙某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萬元,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判決後,被告小李不服上訴,認爲趙某栽倒與自己無關,且趙某當時沒有受傷,不應向其主張賠償。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法院認爲,現雙方雖對趙某損害的發生說法不一,但小李承認趙某是在其奪趙某鐵杴過程中栽倒溝裏。另外,事發當天趙某經診斷有損傷,小李不能證明趙某的傷是其他原因所致,故對小李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