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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審計廳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審計報告列舉諸多問題:6部門在非定點酒店開會74個,7家省屬國企多計資產9.5億元,1個市本級4個縣違規使用保障房資金……但具體部門、市縣、企業等都“隱姓埋名”。多名省人大常委直指審計報告不應有祕密,沒點名意味着審計強度減弱。
這份審計報告到底出於何種考慮而不指名道姓,是有意不點名還是不敢點名,尚不得而知,但提交給人大的報告居然對問題主體以“無名氏”方式表述,顯然令人費解。重要的是,人大對審計報告不是聽一聽、走走過場,而是行使特有的監督權力。人大連問題主體都不知何姓誰人,談何監督?又監督誰?
社會監督亦然。每逢各種審計報告出爐,公衆莫不希望從中看到誰違規違紀、如何處置,但報告對問題主體諱莫如深,等於給違規違紀者“遮醜”,也令公衆產生“審計流於形式”的觀感,社會監督更無從談起,致審計效果大打折扣。
從制度設計看,審計固有監督、評價、鑑證的基本職能,具體體現在對財政資金違規使用的預防、揭露和抵禦,監管和威懾政府部門將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堵塞浪費、截留、擠佔、挪用等漏洞。因此,審計的目的不僅是發現問題,更在於其擔當着“鐵面包公”的角色,對發現的問題堅決糾正以及對違規者懲戒,同時,對社會起到以儆效尤的功效。從以往審計發現的問題看,往往也蘊含着財政資金違紀違規使用乃至腐敗等深層次問題,而且還不乏“屢查屢犯”的現象。審計報告“屏蔽”了問題主體,無異於對違紀違規者“放一馬”,如何能真正起到審計查錯糾偏的功效?這就難怪一些單位及領導“屢查屢犯”了!
事實上,社會各界對諸多審計報告“隱姓埋名”詬病已久。原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曾用“審計就是國家財產的看門狗”形象比喻審計的責任,坦言審計是“得罪人”的事,但“把所有人都得罪了,也就誰都不得罪”。正是基於這一認識,審計署對多個審計出問題的“國字頭”部門公開點名,颳起一股“審計風暴”。遺憾的是,“風暴”未能在全國刮起來,並形成剛性的制度規定。
審計報告本來就不應該有“祕密”,公開點名以形成壓力,推動問題解決,促進制度完善,早已成爲社會的共識與呼聲。審計報告對問題主體“打啞謎”,表面看體現了“人情味”,實際上是把向人大報告審計情況僅視爲“履行程序”,“我說你聽”,關係到是否真正敬畏人大、公衆監督的問題。如果審計不“得罪”問題主體,那就會“得罪”人民。使審計產生更大的威懾力,離不開人大、公衆和輿論的監督。對審計查出的違規違紀單位及其責任人不僅應向人大公開,不含糊其辭,而且可嘗試通過媒體公開曝光。
制度的威力來自於嚴肅性。審計不是終點,審計後的措施一定程度上較之審計本身更重要。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絕不能以“不點名批評”簡單收場,既往不咎。各種違規違紀行爲基本都離不開“各級首長”的意志,伴隨着問題的往往是官員的失職瀆職。所以,對審計出的問題和相關責任人應實行實質性問責以警示來者,贏得民衆對於政府管理嚴肅性的信賴。這也需要人大的跟進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