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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京城有媒體以《妻子撈嫖娼丈夫行賄21.5萬元》爲題,報道了市二中院一審判處胡福建、焦桂梅夫婦有期徒刑2年和1年5個月。
報道說,2006年至2010年間,北京盛泰華陽新能源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福建爲公司承攬北京漁陽旅遊集團有關工程,給予時任漁陽副總經理趙中和296.7萬元。2010年8月,胡因嫖娼被勞動教養一年。妻子去會見時,胡讓她找趙中和想辦法讓他提前出來,焦桂梅於是給了趙21.5萬元。趙經過層層關係,找到北京市勞教局的李某(另案處理),經他幫助,胡被提前3個月放出來。趙是利用職務便利出具了胡系漁陽集團工作人員的相關虛假手續,致使胡被勞動教養所外執行。法院最終以犯單位行賄罪,判處胡的公司罰金300萬元。以犯單位行賄罪、行賄罪,判處胡有期徒刑2年。以犯行賄罪判處焦桂梅有期徒刑1年5個月。這篇報道未提受賄人趙中和以及北京市勞教局的李某何時另案處理。
撇開胡曾經向趙行賄的296.7萬元,僅就胡嫖娼讓妻子行賄21.5萬元撈人,行賄人、受賄人事發後都會判刑。於是乎,原本是一人的性過錯,頂多是勞動教養一年,卻演變成了4個人分別觸犯刑律,從一人嫖娼變成多人刑事犯罪。據人大有關條例,嫖娼初犯是處以收容教育6個月以下,再犯則勞教一年。胡某是否屬於再犯,報道沒有提及。但根據推斷,應是再犯。看來,他屬於那種“有錢就學壞”的男人。
胡某的妻子或是不懂法,或是愛夫心切,或是知法犯法,她絕沒想到花錢託人撈勞教丈夫,只是提前3個月所外執行,自己卻因行賄罪被判處1年5個月,連帶丈夫和幫忙的人也判刑入獄。
本文不探討這幾個人的量刑問題,只是筆者忽發奇想:可否對嫖娼人員不進行半年收容教育或1年勞動教養,而加大處罰金額。這樣,或許可以避免中間撈人的行賄、受賄犯罪發生。我請教我認識的那位熱心的律師朋友,他認爲罰款放人,法意不通,成了交易。那不成了嫖客交兩份嫖資啦(私一份,公一份)。不過,他沒能完全說服我,因爲本案有個佐證,單位行賄296.7萬元,法院處以單位罰金300萬元,似乎也是“私一份,公一份”。而且,“公”不止一份,倘若追繳回受賄人所得,“公”應當算是兩份。
有一點似乎我說動了律師朋友,就是每年因爲嫖娼這件事弄得相當多的人失去人身自由,就像妻子撈嫖娼丈夫行賄21.5萬元,至少是“1拖4”關進班房,多少人夫妻不和,家庭離散,又產生多少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從政治角度看問題,國家失大於得。律師認爲應當檢討國家的基本法治理念,不能總是死盯住民衆的褲襠。
順便說一句,昨天今日快評中,我提到上海涉集體嫖娼的幾位法官一旦查實,“雙開”(黨籍、公職)跑不了,勞動教養或許可以免了。律師說,按現行條例,收容、勞教大概不能免了。去年市某法院一副局級法官剛退休,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在這個問題上,多數國家都是對公職人員嚴於民衆,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