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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線辦案檢察官向記者揭祕大型民企商業賄賂案緣何高發
葛蘭素史克作爲一家著名的跨國公司,近期在曝出向醫生們大肆行賄的同時,還曝出部分高管利用提取業務回扣、接受項目好處費等形式大肆收受商業賄賂。
“深圳市民營企業特別是一些大型民企內部的商業賄賂犯罪形勢,也不容樂觀。”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士對記者說。
記者獲悉,2010年至今,深圳市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即有超過120人因收受商業賄賂,被檢察機關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審查起訴。一些大型民營企業,均發生過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的案件。這種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約6成是發生在這些著名的大型民營企業之中。
受賄者年輕化學歷高收錢多
採訪中,記者獲悉這樣一個案例:80後的姜某鵬,已在深圳市某著名的大型民企中擔任生產部經理一職,在使用哪些供貨商的產品方面有一定的“話語權”。2011年,姜某鵬先後以買房子、投資等爲由,向多家供貨商索要了人民幣近150萬元,並對相應的供貨商提供關照,造成了一些供貨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送貨短缺、供貨價格虛高等問題,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經深圳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2年8月,姜某鵬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舒舒告訴記者,這些大型民企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案呈現出4個特點:
一是涉案人員普遍年輕而又具有高學歷。80後、30歲左右是比較集中的年齡段,佔了總涉案人數的7成以上,基本上都是本科以上學歷,有很多還是碩士、海歸等,可謂是技術型人才,正逐步走上民企中層管理的崗位,他們手上有一定的職權,很多還掛着部門經理、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等頭銜。在大家看來,這是一個高素質的羣體,他們有着一份讓人豔羨的體面、穩定而又高收入的工作。
二是受賄額總體偏大。這些大型民企動輒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工程項目、採購、招投標等,利益蛋糕非常大,造成送上的“好處費”也水漲船高,好處費達幾十萬元、上百萬元的屢見不鮮。某大型民企的高級工程師許某,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在基建工程項目上幫他人成功競標,先後收受好處費達人民幣985萬元。
三是受賄的崗位分散。相比於中小民營企業的“腐敗”集中在採購等崗位,一些大型民企由於擁有工作人員數萬甚至數十萬,造成很多工作崗位都有一定的權力或者說是獲利空間。從目前的發案情況來看,收受商業賄賂的人員已涉及部門經理、項目負責人、採購人員、財務人員、對外服務科科長、工程師、技術支持等,甚至後勤崗位如車輛管理員、行政管理員、行政監督員也成了案發人員。有行賄人爲了讓其酒店成爲深圳市某大型民企的協議酒店,按每間客房每天2.5元人民幣的回扣款給該大型民企的住宿管理員等人送上好處費,就憑這看似微不足道的2.5元的回扣款,該企業一名住宿管理員在半年左右的時間裏先後收受回扣款超過20萬元。近日,該名住宿管理員已被宣判獲刑。
四是窩案頻發。深圳市一家電子公司爲了自己的手機射頻天線能銷售進某大型民企而行賄,致使該大型民企的4名工程師因收受商業賄賂而同時“落馬”;深圳市某電子公司的負責人爲了拿下多份採購合同而向該市某大型民企的多個辦事處工作人員行賄,造成該大型民企的市場經理、市場總監、終端經理等4人被一連串牽出並追究刑責……
權力無制約法律意識非常弱
大型民企商業賄賂案緣何高發?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杜旭東在辦理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商業賄賂案後很有感觸:“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都容易導致腐敗,民營企業也是如此。”
一些大型民企的工作人員,雖然學歷都偏高,但論及他們的法律意識,檢察官張舒舒用了“非常弱”3個字來形容。“我們在辦案中發現,這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的當事人,竟然都不知道民營企業工作人員收受回扣等好處費5000元,也涉嫌刑事犯罪。在他們的慣性思維中,覺得自己不是公務人員,反腐與他們沒有關係。收些回扣等都屬於潛規則,可能是不對的,但他們沒想到,區區5000元的回扣款,就已經涉嫌犯罪並須爲此承擔刑事責任。”
採訪中,張舒舒告訴記者:“一些民營企業,在崗位權限的設置、招投標制度的規範、員工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特別是在業務擴張時期,往往又只注重經濟效益,造成了一些員工在權力過大的同時又缺少監督與制約,在不良風氣的引導下,很容易致使他們隨波逐流看見別人收他也收,甚至主動的去暗示、索取。”
“這些大型民企的管理人員,雖然進入了高級白領的行列,但他們追求一定的生活質量,深圳的高房價、高消費等對他們同樣有壓力,我們在辦案中發現,多名涉案人員都是以買房爲由而去收受動輒數十萬元的商業賄賂。”辦案檢察官說。
反賄賂須完善社會誠信體系
對於民營企業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的案件,辦案檢察官坦言,目前最大的困難是發現難,“基本上都依賴於所在公司的報案,羣衆舉報的幾乎爲零”。另外,一些公司保全證據的意識不足,出事之前沒想到員工會收受商業賄賂,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又拿不出相關的有力證據,造成很多案件難以偵破或無法進入檢察機關的公訴環節,最終無法追究涉案員工的刑事責任。
對此,張舒舒建議:“企業、員工,都應提升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意識。對企業而言,完善企業內部的權限設置、員工管理、招投標程序等制度,加強對員工權力運行的制約,壓縮徇私的空間,對於員工這種損公肥私收受商業賄賂的行爲,應妥善蒐集證據並積極舉報,而不應過分容忍。對於企業員工而言,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明確哪些屬於商業賄賂、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等,也有助於在經濟交往領域的自我保護。”
“更重要的是,通過社會誠信體系的完善,讓企業員工不敢收受商業賄賂、讓行賄人不敢行賄,纔是淨化風氣的上上之策。現行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可以向民營企業鋪開,他們可通過查詢等了解哪些投標方、供貨商、客戶等有過行賄犯罪的記錄,並將該企業列入黑名單。”張舒舒說。
“我們建議,對於一些有過收受商業賄賂的員工,應將他們的犯罪記錄作爲污點列入個人誠信系統,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的一部分。相關企業在進行招聘時,先查詢擬聘用人員的誠信記錄,讓這些有過商業賄賂記錄的人員,在職場中難以立足。只有真正的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對行受賄雙方而言纔有巨大的震懾力度,才能營造良好的商業環境。”張舒舒認爲。(記者遊春亮通訊員汪林豐孫正)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