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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租車前往北戴河拍婚紗照,不想途中遭遇車禍,致旅程泡湯。事發後,該市民與汽車租賃公司爲損失賠償及租車費承擔問題打起了官司,其中涉案車輛是否存在瑕疵成爲案件焦點。日前,此案已由紅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市民肖某於2012年7月28日與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賃公司將一輛雪佛蘭轎車租給肖某使用,期限爲四天,取車時間爲2012年7月28日19時,還車時間爲2012年8月1日19時,四天的總費用爲729元。肖某交納費用後於2012年7月28日18時35分到租賃公司處取車,並經雙方驗收後另行簽訂驗車單一份,該驗車單顯示取車時租賃車輛車況良好、四條輪胎無傷。次日,肖某駕駛該車從天津出發往北戴河拍婚紗照。當日12時30分,車輛行駛至沿海高速公路時突然跑偏與中央護欄相撞,造成雪佛蘭轎車損壞及路產損失。事故發生後,交警將雪佛蘭扣押在昌黎停車場。2012年8月9日,公安部門出具鑑定報告,載明“右前輪輪轂外延有破損及裂痕,破損斷面有新鮮痕跡及陳舊痕跡”,“右前輪輪胎氣壓不足系輪轂破損漏氣導致。”同日,鑑定部門還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一份,載明“轎車制動系統技術狀態完好,制動性能正常。”
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後,交警隊將放車單交給肖某,肖某未及時提車。直到同年11月26日,肖某纔將放車單交給租賃公司。租賃公司於12月3日前往昌黎停車場辦理提車手續,同時交納了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路產損失賠償款4330元及在停車場存放期間發生的費用8300元。據此,租賃公司將肖某告上法庭,訴請其支付截至2012年10月23日發生的租賃等相關費用3萬餘元;支付停車費等相關費用1.2萬餘元。
訴訟中,肖某提出,涉案車輛在路上出現事故是由於租賃公司提供的車輛存在瑕疵,帶有事故隱患,所以租賃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爲此,肖某提起反訴,請求租賃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醫療費、誤工費等2.4萬餘元;退還其租車費729元;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0元。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根據鑑定報告,可以推定涉案車輛在出租給被告前右前輪輪轂即有破損。原告作爲車輛的所有人及出租方,除履行交付義務外,還應當保證所交付的車輛在良好的狀態下,能夠爲承租人正常使用,符合應有的用途。現原告出租給被告的車輛顯然存在瑕疵,故原告應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關於原告訴請的停車費問題,法院認爲,原告租賃給被告的車輛存在瑕疵導致交通事故,必然會造成車輛被扣的後果,因此在合理期限內的停車費應由原告承擔,而因被告拖延交付放車單而產生的停車費應由被告承擔。
關於反訴,法院認爲,因租賃公司交付給肖某的租賃車輛存在瑕疵,致肖某沒有實現租車目的,故肖某要求租賃公司返還已支付的租金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關於肖某主張租賃公司賠償損失的問題,對肖某往返於天津與昌黎之間的火車票價值193元予以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肖某給付租賃公司停車費6340元;租賃公司返還肖某租金729元並賠償肖某交通費193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