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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8日電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呂江永、邸軍坤、李紅河、杜康、李榜章、王新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一案。記者今日獲悉,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評議結果另行宣告。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1年7月以來,被告人呂永江低價從王某某(另案處理)、被告人王新闊等人處收購病死豬,僱傭王某,(另案處理)將病死豬加工成品,出售給被告人李紅河、邸軍坤、李榜章等人。公訴機關以六被告人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提起公訴。
公訴人認爲,本案有證人證言、書證、物證、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及鑑定結論,足以證明上述六被告人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爲。被告人呂江永的行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李紅河、邸軍坤、杜康、李榜章、王新闊的行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呂江永、李紅河、邸軍坤、杜康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王新闊認罪態度較差,但是承認是病死豬,是認罪的,可以從輕處罰。李榜章雖然自動到案,但是拒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差,不是自首的情節。
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評議結果另行宣告。(實習生謝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