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但這支麥克風並不是可以隨心所欲使用的。無論什麼狀態下,都要保證權利的行使不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妨害正常的社會秩序
日前,歌手吳虹飛因爲在微博上發佈要“炸居委會、炸建委”等言論,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后獲釋。儘管其本人表示理解警方爲公共安全所採取的措施,但對這一事件的議論並沒有就此平息。很多人表達了對警方行爲的不理解,甚至認爲吳虹飛在微博上只是說點氣話、發點牢騷,本身是公民正常權利的體現。
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法治建設不斷完善,人們的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尤其是對發言權、知情權、輿論監督權等更加重視。這既是社會進步的表現,也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動力。與此同時,媒體技術特別是互聯網迅猛發展,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普及爲人們行使這些權利提供了現實可能。
然而,如果就此把在網上無所顧忌地發言都作爲自己的權利,甚至以“出氣”、“發泄”爲理由動輒誹謗、侮辱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恐怕就走入了另一個誤區。試想一下,如果微博發展成爲泄私憤、造謠言、恐嚇人的地方,如果這種“發聲的自由”膨脹到了讓許多人覺得惶恐、不安全時,誰還能享有真正的自由呢?
西諺雲:“你的權利止於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壞我的美夢”。無論何種權利,其行使的前提是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超越了這個邊界,權利便不再爲權利,行爲也就不再受到保護。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所言:“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允許一個人在劇場裏謊叫失火,從而造成恐慌。”因此,單就吳虹飛行爲本身而言,其並不屬於公民正常權利的範疇,而是超越了合理邊界,具有社會危害性。
那麼,是否又像某些人所言,吳虹飛行爲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即使輕微違法,也不足以導致她被拘留呢?看看吳虹飛事件發生時的社會環境和輿情生態,就在其不當言論發表前10小時,北京首都機場剛剛經歷爆炸案,此前幾天,朝陽大悅城發生惡性殺人案。可以說,此時警方和民衆的神經都處於高度緊張狀態,對可能危害社會秩序的言論採取必要措施並不難理解。事實也證明,就在警方已對吳虹飛採取拘留措施後的情況下,寧夏又發生一名男子在微博上揚言要“炸北京地鐵”而被拘留的事件。
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但這支麥克風並不是可以隨心所欲使用的。無論什麼狀態下,都要保證自由的實現不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妨害正常的社會秩序。權利當止於他人鼻尖,否則就是對權利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