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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9日電22歲的黑龍江農民趙仁因犯故意殺人罪,29歲的雲南農民陳國祥因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死刑。今天,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北京二中院將趙仁、陳國祥等重犯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趙仁於2011年3月29日23時許,在北京市密雲縣一酒店附近租乘張某駕駛的小轎車,當車行至密雲縣穆家峪鎮壩頭村南潮河北岸右堤路上時,趙仁因乘車費用問題與張發生爭執,趙仁遂用手扼壓張的頸部,致張死亡。後趙仁還將張的手機等款物掠走。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趙仁因瑣事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兇殘,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據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刑滿釋放人員陳國祥因懷疑郭某盜竊其錢財,即起意報復。2010年10月20日4時許,陳國祥糾集王東海(已判刑),到北京市朝陽區一招待所門前,持花瓶、木棍對郭進行毆打,致郭輕傷。後陳國祥、王東海因張某目睹了其二人對郭的傷害行爲,即合謀殺人滅口,於當日4時許在朝陽區一干休所門前,用磚塊擊打張頭面部,致張死亡。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陳國祥爲滅口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其還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偏重),其行爲已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並與其所犯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陳國祥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所犯前罪之罰金刑尚未執行完畢,依法應當予以並罰。據此,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判處陳國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
今天,同時被執行死刑的還有因瑣事持刀殺人並侮辱屍體的故意殺人、侮辱屍體犯杜豔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