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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工商薊縣分局盤山工商所接到一消費者申訴,反映其在某會館辦理的會員卡到期後商家拒絕其繼續使用。最終在工商部門耐心的調解下,消費者獲得賠償。
日前,該名消費者在薊縣某會館辦理一會員卡,當時卡內充值3988元,至投訴期止,一次也未用過,最近消費者去該會館消費時,商家告知該卡已經到期,不能繼續使用。
接到消費者申訴後,盤山工商所工作人員立即趕往該會館,經現場檢查發現,該會所銷售的預付卡,時間期限爲一年,無論消費與否一年後自動作廢。瞭解相關情況後,工商執法人員將當事雙方約至盤山工商所,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知識告知了當事人,表明了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各自的權力和義務,並進行調解。據工商幹部介紹,商家所稱“此卡期限爲一年,不計息、不提取現金,過期作廢”違反了《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過期的卡內剩餘錢款屬於消費者所有,此條款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財產權。
最終,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會館退換消費者辦理預付卡時支付的3988元,並賠償消費者誤工費及交通費1012元,雙方表示滿意。
申訴調解到此結束,但是當事人爲其銷售的預付卡設定期限爲一年的行爲,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爲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目前盤山工商所正在對該會所設定的格式合同條款進行調查瞭解。(通訊員韓雪梅 屈東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