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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章寧旦
《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修訂草案)》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條例草案不僅強化了規劃批後監管這一關鍵環節,力求建設項目嚴格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實施,還加大了對非法拆除歷史建築的處罰,規定未經批准拆除歷史建築的將被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5倍至8倍的罰款。
制定修改規劃必須科學論證
據悉,現行的《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自1997年4月1日施行以來,爲該市的城市規劃建設起到了積極保障和促進作用。
廣州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吳明場告訴記者,16年來,廣州的經濟和社會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廣州採取了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區域發展、突出功能佈局、優化城鄉發展空間等一系列新舉措,這些事關本市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重大決策,迫切需要有力的法律支持。
“自2008年城鄉規劃法實施以來,廣州先後頒佈了《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和文件,通過制度建設逐步實現城鄉規劃管理的精細化。目前,相關的規章、文件已實施一段時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已具備梳理和提升現有管理經驗並上升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條件。”吳明場說。
吳明場向記者介紹,條例草案強調規劃的嚴肅性,通過設立嚴格的程序,加強對城鄉規劃制定、修改等行爲的規範;促進規劃的科學性,強調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必須進行科學地分析和論證,充分吸收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規劃的公開性,通過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全過程的公衆參與,增強規劃的透明度。
規劃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條例草案對城鄉規劃體系進行了梳理,提出以城市總體規劃爲中心,將城鄉規劃分爲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明確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應當制定縣級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根據需要制定分區規劃。
條例草案確定了各類規劃的編制及分級審批的制度,爲保證重點地區的規劃質量、實現各類型規劃之間的協調,規定廣州市市轄區範圍內的鎮總體規劃納入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統籌編制;位於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縣級市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與縣級市總體規劃合併編制。條例草案還明確了各類規劃應當確定的主要內容,規定各級城鄉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爲依據,通過各級規劃內容的銜接,保證規劃由宏觀到微觀的逐步落實。
由於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爲適應城鎮快速發展的需要,條例草案將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分爲修編、調整和完善三種情形,並分別規定不同的審批程序,增強了總體規劃修改的操作性。
確保建設項目按照規劃實施
爲確保建設項目嚴格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實施,條例草案強化了規劃批後監管這一關鍵環節。
條例草案加強了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細化了建設工程規劃驗線制度,規定除外立面整飾、危房翻建等不發生四至關係改變的建設工程外,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工前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放線,並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申請驗線。並明確竣工規劃覈實制度,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覈實,對未取得竣工規劃覈實認可文件的建設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及驗收備案。
此外,條例草案還加強了建築用途規劃管理,明確規定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房屋應當符合規劃覈准的建築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按房屋用途變更期限繳納土地出讓金差額。並規定城鄉規劃部門在批准房屋用途變更時,應當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保護歷史建築避免誤拆濫拆
“廣州是一座有着2200多年建城歷史的城市,擁有許多具有較高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的建築。”吳明場對記者說。
在快速城市化的進程中,廣州的歷史建築遭到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爲避免城市建設中的誤拆和濫拆,條例草案從四個方面加大對歷史建築的保護。首先,條例草案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歷史建築,並對歷史建築的修繕、維修提出管理要求;其次,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規劃部門批准;規定規劃部門根據公衆報告對歷史建築進行預先保護的制度;要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拆遷許可延期或者徵收房屋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該地塊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的普查情況。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延長拆遷許可期限或者徵收房屋。
記者瞭解到,條例草案還加大了相關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規定未經批准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5倍至8倍的罰款;未經批准拆除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以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或者擅自損壞、拆除預先保護的建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3倍至5倍的罰款。
推動規劃編制民主化科學化
“城鄉規劃管理中引入公衆參與制度,有利於推動城鄉規劃編制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增強規劃實施的可行性。目前,廣州的規劃部門已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調整、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兩個領域實行了公示聽取意見制度。”吳明場說。
條例草案進一步提出了在規劃制定和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的全過程建立公衆參與制度的要求。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求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徵求公衆意見;規劃審議階段,規定社會公衆、媒體等可以申請旁聽規劃委員會會議。
規劃在實施中,因影響相鄰居住環境或者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所引發的矛盾爭議較多。針對這一問題,條例草案明確提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許可申請時,應當將有關申請在政府信息網站上公示;對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批前公示,並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權利;同時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方便公衆查閱和監督。
根據條例草案,在規劃監督檢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爲。爲使這些公衆參與制度更具操作性,條例草案對公衆參與的時間、規劃聽證的程序、公衆意見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章寧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