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記者從青海省林業廳獲悉,《青海省溼地保護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溼地保護的責任單位和監督單位,明確了溼地內禁止的行爲,包括擅自開墾填埋、採沙採石、捕獵、傾倒廢棄物、破壞野生動物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等行爲。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溼地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侵佔溼地資源的行爲進行檢舉、控告。對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魏金玉張贇)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