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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11日電近期,三位原省部級領導幹部加盟中國重汽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再度引發社會關注。公衆對退離官員到企業任職的質疑,實質是警惕“沉澱的影響力”可能被濫用。
在我國,退離高官頤養天年之餘,也有越來越多的人以全新身份再次進入公共領域。他們中有著書立說、受聘任教的,有進入非營利機構的,有從事慈善公益事業的,甚至還有到農村務農的。他們從事這些職業都少有爭議,甚至得到社會廣泛讚譽。
退離官員企業再任職在國際上也是一種普遍現象。日本社會稱其爲“下凡”,歐美國家稱其爲“旋轉門”。有專家指出,企業爲什麼願意用高薪來聘請退離高官?固然有看中其經驗能力的可能,但不言而明的恐怕是他們豐富的人脈資源,在意他們“沉澱的影響力”。因而,一些遭社會詬病的現象與之伴生。無論是官員權力“期權化”,還是利用權力餘威爲企業和自己謀不當利益,在近年國內外的一些事件中時有體現。
遏制“沉澱的影響力”,防止“旋轉門”干擾正常經濟秩序,早就爲世人所關注。美國曾頒佈《政府道德法》,對前政府官員從事遊說、談判等活動設置時間不等的“冷卻期”;後來又通過《政府道德改革法》,進一步細化和修訂監管措施。
我國有法律、黨紀對退離官員到社會任職進行規範和約束。《公務員法》對退離官員及其他公務員也設置了3年或2年的“冷卻期”,並規定“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中紀委、中組部印發的有關通知、意見,不僅規定了退離高級領導幹部有“冷卻期”,還規定去企業任職還要經組織同意、備案,也不得在任職企業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
然而,現行的相關規定偏重於宏觀指導,尚缺強制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如何界定原身份和現任職公司的關係?黨委、政府和企業又屬什麼關係?對於退離官員任職後的從業行爲,也缺少監督問責規定。細化法制規定,是亟待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徒法不足以自行。規範退離官員任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爲,還需嚴格執行。如何用制度之力規範這些“沉澱的影響力”,使之成爲造福社會、爲民謀利的正能量,需要的是劃定界線,加強監督。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規範退離官員出任新職,應該公開透明。當“隱形權力”顯性化,退離官員的去向受到社會有效監督,經得起檢驗,質疑和猜測自然也就沒了市場。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