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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本新華僑報網報道,日本社會現在對於在日外國研修生的生存狀態已經開始反思,特別是日本調整了“外國人技能實習·研修制度”後,對外國研修生在日本的三年時間分佈有了明確的規定。由此,在日中國研修生可以依據這項新規定,通過法律手段,向日本政府提出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訴求。
《每日新聞》消息稱,日前,日本富山地方法院高岡分院對在日中國研修生周燕起訴日本企業西村精工,要求賠償及補發未付工資共計300萬日元的案件做出裁決。法院判處被告方、日本南礪市機動車零部件及家電製造銷售公司西村精工向周燕支付未付工資及補償金共計116萬日元。
根據判決書所述,2009年6月,周燕按照日本政府頒行的“外國人技能實習·研修制度”相關要求,來到日本從事金屬衝壓加工技能實習。當時,日本政府已經頒行了調整後的“外國人技能實習·研修制度”,按照相關規定,第一年,外國研修生不能算完整意義上的勞動者,但第二年和第三年則應該按照勞動者的相關標準給予外國研修生以相應的待遇。富山地方法院高岡分院法官石田憲一指出,當週燕在“西村精工”研修的第一年,該企業並未遵守相關制度,對周燕進行技能方面的職業培訓。
另一方面,原告周燕還表示,她從2010年6月成爲技能實習生以後,企業不僅強行要求其在工作相關規定以外從事勞動,而且還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前提下將其解僱。對周燕的這項起訴內容,法庭卻認爲“不能認定爲非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