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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站得住腳科學上無懈可擊
——中國東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案陳述訪談
紐約時間8月15日,中國政府代表團就《中國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案》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簡稱委員會)作了陳述,委員會將對該劃界案進行初步審議。爲此,本報記者專訪了國家海洋局副局長陳連增以及參與陳述工作的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副所長李家彪和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張海文。
記者:請簡要介紹中國提交東海外部分劃界案的背景情況。
陳連增:中國於1982年簽署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並於1996年批准了《公約》。爲了履行《公約》賦予中國的權利和義務,劃定中國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國家海洋局和外交部從1996年~2007年圍繞中國外大陸架問題組織了相關科研調查專項,獲取、蒐集了中國東海和南海的水深、沉積物、地磁和重力等方面大量數據,並於2007年開始編制我國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案。2012年12月14日,我國政府正式提交了《中國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案》,首次明確了中國所主張的部分東海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具體位置。
記者:我國爲什麼要向委員會陳述東海部分劃界案?
陳連增:向委員會陳述劃界案是所有提交外大陸架劃界案的國家必須要執行的程序。根據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在沿海國提交劃界案之後至少3個月,沿海國應組建代表團,在委員會的屆會上介紹本國劃界案。爲此,外交部和國家海洋局共同組織了中國政府代表團,於8月15日在委員會第32屆會議上就我國提交的東海部分海域外大陸架劃界案進行了陳述。這次陳述是依據委員會《議事規則》要求進行的規定動作。同時,也在國際場合重申了我國東海大陸架向東延伸到沖繩海槽的一貫主張。
記者:此次陳述中科學技術內容佔了較大的比例,請問科學技術內容的陳述重點是什麼?
李家彪:在科學技術陳述過程中,我們需要重點闡述劃界案使用的數據情況、劃界區域地質背景與大陸架自然延伸證據,以及大陸架外部界限確定的科學技術證據。
在支撐數據方面,我們系統介紹了劃界案主要使用的中國大陸架勘測專項在中國東海採集的綜合地質調查數據。該專項綜合利用了多波束、多道地震、重力儀、磁力儀、地質取樣、海底地震儀等先進的科學儀器,在東海先後投入了14條科學調查船,勘測面積達25萬平方公里,測線總長度達50多萬公里,相當於圍着地球赤道轉了13圈。
在劃界區域地質背景與大陸架自然延伸方面,陳述報告介紹了東海在地質構造上由陸架、陸坡和沖繩海槽三大地質構造單元組成,地殼厚度向東南不斷減薄,構造活動不斷增強;沖繩海槽晚中新世,尤其是上新世以來地殼強烈拉張、減薄,正向弧後初始擴張階段演化,海槽南段中央裂谷可能存在新生洋殼;而沖繩海槽軸部是拉張或擴張的中心,是分割海槽兩側地質單元的天然邊界。因此,東海大陸架自然延伸至沖繩海槽,而海槽軸部可以作爲東海大陸架自然終止的界線。
在大陸架外部界限確定方面,陳述報告重點介紹了劃界案外部界限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我們根據《公約》可擴展的大陸架遠遠超出了200海里,本劃界案考慮到沖繩海槽軸部可以作爲東海大陸架自然終止的界線,而海槽軸部最大水深點又可代表海槽張裂或初始擴張的中心,因此確定沖繩海槽軸部的最大水深點及其直線連線爲劃界案的外部界限。
記者:請從科學角度談談東海部分劃界案陳述的意義?
李家彪:中國東海部分劃界案的陳述,給了我們一個充分展示中國立場和科學證據的機會,且從科學角度進一步強化了東海大陸架自然延伸的事實,標誌着中國東海大陸架劃界不僅僅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在科學上也是無懈可擊的,而且本次陳述還首次向國際社會展示了該主張的具體位置,即中國東海大陸架可自然延伸至沖繩海槽,海槽軸部的最大水深點連線爲中國東海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記者:能否簡要介紹一下此次陳述的內容?
張海文:在今年8月舉行的委員會第32屆會議上,有多個國家向委員會陳述其劃界案,其中包括中國。一般而言,沿海國在陳述過程中應重點闡述劃界案所使用的數據、確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科學技術依據、劃界案所在海域的海洋劃界情況等問題。沿海國的陳述是委員會決定其是否進一步審議劃界案的重要依據。
記者:委員會的初步審議包括哪些內容?
張海文:在沿海國代表團作出陳述後,委員會將舉行閉門會議,對劃界案進行初步審議。委員會初步審議的重點內容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各類書面資料是否完備,二是劃界案是否涉及任何未解決的陸地或海洋爭端。委員會收到沿海國的劃界案後,會立即在其網站上公佈劃界案的執行摘要。若有國家認爲劃界案涉及尚未解決的陸地或海洋爭端,可用照會向委員會表達其意見和立場。劃界案提交國應在其陳述內容中對相關照會作出迴應。委員會就劃界案內容、代表團陳述,包括對相關照會的評述等相關問題,開展初步審議,並作出是否要成立小組委員會對劃界案進行實質性審議的決定。
記者:如果有其他國家提出反對意見,委員會是否就不審議該劃界案了?
張海文:委員會是否要對劃界案開展實質性審議,關鍵問題是看劃界案是否涉及尚未解決的爭端。委員會《議事規則》附件一5(a)規定,“如果已存在陸地或海洋爭端,委員會不應審議和認定爭端任一當事國提出的劃界案”。從委員會多年來的實踐看,在初步審議後,委員會對於是否要實質性審議劃界案已經形成了4種處理模式。一種是全部審議。即決定設立小組委員會,對劃界案所包含的科學與技術等全部內容進行審議。二種是部分審議。即對劃界案中不涉及陸地或海洋爭端的部分進行審議。三種是暫不審議,俗稱列入“排隊”狀態。即在有國家指出劃界案涉及爭端,並明確要求委員會不應予以審議的情況下,委員會在初步審議之後,一般會做出暫時不進行實質性審議的決定;並按照收到劃界案的時間先後順序,將所有尚未審議的劃界案排列等待。等再次輪到該劃界案時,將視爭端的解決情況和相關國家的意見,做出可以設立小組委員會進行審議或繼續“排隊”的決定。四種是決定不予審議。對那些以存在着主權爭端的島嶼爲基點而提出的劃界案,委員會一般會直接決定不予審議,即俗稱“駁回”。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依據《公約》的規定,無論委員會做出何種決定,都不影響當事國對大陸架所擁有的固有權利和主張,也不影響今後相關當事國之間通過談判等方式,自行解決它們之間的大陸架劃界問題。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