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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台州8月16日電(記者趙小燕)1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市原副市長葉際仁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葉際仁,浙江永嘉人,原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任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3年3月13日,台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葉際仁犯濫用職權罪,向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葉際仁在擔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主持召開了研究菜籃子集團外遷項目土地安置問題的會議,會議經研究並由葉際仁拍板決定,將菜籃子集團公司及起所屬外遷企業集中安置在溫州市甌海婁橋鎮。而在該專題會議後,菜籃子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應國權(已被判刑)找到葉際仁,要求把土地安置主體由菜籃子集團公司改成菜籃子發展公司。菜籃子發展公司繫系應國權等自然人控股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並非國有獨資企業菜籃子集團,不具備劃撥用地主體資格的情況下,仍同意應國權上述要求,並要求原溫州市政府副祕書長馮鳴(已獲刑)抓緊落實。
2003年11月25日,馮鳴簽發了上述會議既要,但更換了用地主體。
2006年10月,鑑於有羣衆舉報,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向市政府書面反映一期供地給菜籃子發展公司可能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請示是否繼續供地。葉際仁作爲分管副市長,明知一期供地違法,仍沒有提出糾正意見。
2008年9月至11月,溫州市審計局對菜籃子集團公司進行財務審計,並延伸審計了菜籃子發展公司,發現菜籃子集團公司申請的建設用地被菜籃子發展公司替代取得的問題,遂向市政府報告建議糾正。因有關補償事宜等原因,涉案地塊使用權直到2011年9月才被市政府註銷。
經評估,菜籃子發展公司所獲取的國有劃拔土地,總價值32898萬元,扣除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土地徵用款及菜籃子集團公司所佔20%的國有股份,葉際仁等人的行爲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578.8萬元。
法院認爲,葉際仁無視國法,明知應國權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溫州菜籃子發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條件,仍利用職權同意改變會議紀要內容,並授權馮鳴簽發既要,後又在相關文件上籤署意見,致使溫州菜籃子發展公司替代國有獨資企業溫州菜籃子集團公司的建設主體和用地主體,當溫州市國土局、審計局對該用地主體提出意見後未及時能予糾正,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達11578.8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本案在立案後追回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挽回了國家直接經濟損失等具體清潔,對葉際仁可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葉際仁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葉際仁女兒葉風華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自己在開庭前並不知道今天父親就要被宣判,她將上訴。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