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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杭州市政府《關於規範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購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簡稱《實施意見》)正式公佈。《實施意見》圍繞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內部循環和申請回購等相關內容,明確了政策規定。其中,符合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之日起滿5年,並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房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處置該住房。該實施意見9月12日起生效。
杭州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走過了14年的歷程,經歷了從微利普通住房、微利商品房、政策性商品房、到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的過程,目前已公開銷售經濟適用房超過7萬套。
根據杭州實際,《實施意見》以“老房老辦法,新房新辦法”爲原則,在兼顧相對平衡的前提下,慎重選擇了2004年9月1日爲土地收益等價款繳納比例的分界點:在此之前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時按照《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計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辦法》(杭價服〔2004〕43號)的規定標準計算相應費用;此後的,按照屆時公佈的評估價與當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實施意見》還對經濟適用住房內部循環及申請回購的條件和辦理流程進行了規定。內部循環是指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之日起滿3年後,可將該住房買賣或贈與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且已按規定辦理申購資格審覈手續的家庭。買賣總價最高不得超過原購買總價(包括購買時繳交的稅費)。
兩種情形的經濟適用住房回購也有了明確:一是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未滿5年年限,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二是《實施意見》施行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內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回購;滿5年後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可由市住保房管部門按規定回購,或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杭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副主任陳慷表示,該《實施意見》實施範圍僅限杭州市區,不包括蕭山餘杭。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