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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19日電最新一期《學習時報》刊發了署名高長見的文章《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及方向》,文章指出,目前,中國司法體制最大的缺陷是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強烈,下一步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應當是糾正各種形式的行政化,以專業化建設促進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確立。
文章指出,中國法治建設的階段性,嚴格的形式法治仍然是當前中國的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司法的消極、被動、專業化建設仍是我們面臨的迫切難題,司法裁判中的嚴格規範主義仍是需要奮鬥的目標。總體上,司法的能動化不是沒有積極意義,不應當成爲中國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
文章指出,目前,中國司法體制最大的缺陷是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強烈,表現在:首先,司法的地方化。司法機關在人財物各方面受地方的制約較大。
其次,司法人員的行政化。司法人員的管理與一般公務員沒有太多差別,專業性得不到體現。
再次,法院內部管理的行政化。上下級法院關係、法院內部決策過程、法官之間的行政化色彩濃厚。一是審判委員會對案件具有最終決定權。二是法院內部機構設置的等級化。審判權力由法官向各庭庭長、主管副院長、院長方向集中,辦案需要層層請示彙報、研究討論、審批把關,造成審權與判權的分離,不僅人爲地拖延訴訟時間,還模糊了責任界限。一旦發生錯案,要麼是罰不責衆、不了了之,要麼是直接辦案人員背黑鍋。責任追究的模糊化爲司法權濫用提供機會,關係案、人情案屢禁不絕。行政化的案件管理機制使得有辦案經驗的人員大部分被提升到領導崗位,不再承辦案件,影響了辦案質量,進一步加劇了司法公信的危機。三是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監督關係異化爲領導關係。實踐中存在下級法院不斷地就具體案件的審理向上級法院請示、彙報,上級法院不斷地向下級法院發佈指示、命令的現象,這違反了審級制度的內在要求和直接審理的原則,影響了各級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的獨立性,導致兩審終審制形同虛設。
文章表示,司法的專業性不僅體現在司法需要以錯綜複雜的法律規範爲基本依據,而且司法裁判以經驗爲基礎,沒有足夠經驗的人通常很難成爲一個好法官。一個法官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很難判案,但有了法律知識也不一定就可以做出一個公正的裁判。“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官需要掌握如何辨別證據真僞,如何判斷事實真相,如何進行利益衡量,如何更有效地解決糾紛,如何減少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如何將法律的精神技術性地融入裁判,如何不斷地接近正義”。
文章表示,中國下一步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應當是糾正各種形式的行政化,以專業化建設促進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確立。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