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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曝出城管暴力執法事件,地方政府就說‘這是臨時工所爲’,除了把臨時工當替罪羊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外,實際上也說明:臨時工在城管隊伍中都佔有很大的比例。”8月17日,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鬆年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就像城市綜合管理離不開城管人員一樣,在現階段,城管臨時工實際上應該叫做城管輔助人員,存在是符合實際的,不能因爲惡性執法事件,而“一刀切”地否定臨時工存在的合理性。
不可越過“行政處罰”紅線
應鬆年教授指出,在現代社會,社會公共管理事務日益繁雜,而近年來法律對行政編制的控制又越來越嚴格,所以“臨時工”進入政府部門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解釋,正式編制的城管人員和“臨時工”,在身份上是有區別的。“城管部門屬於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正式招聘的人員,是城管的體制內職工;而聘用人員實際上就是合同聘用管理,不是作爲參照公務員管理的。”
“首先要明確,‘臨時工’沒有行政執法權和行政處罰權。”應鬆年指出,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輔助執法人員協助開展執法工作,即所謂“臨時工”,他們可以承擔執法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對違法行爲進行提醒、勸說,但不得行使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
當務之急是推動全國性立法
據瞭解,城管綜合執法權,始於1996年行政處罰法確立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該法規定了“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這是我國城管隊伍建立的基本法律依據。
應鬆年認爲,我國各地城市發展狀況千差萬別,面臨的城市管理任務、重心也各不相同,所以應該把城市綜合管理權限歸屬於地方,讓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行使這項權力。“而中央層面要做的事,則是推動全國性的城管立法,比如,由國務院制定一部法規,明確城市綜合管理的法律概念、基本任務、基本原則、管轄範圍、權力職責,明確城管人員的編制、體制、經費來源、職權、性質,特別是臨時工的性質及地位、工作範圍……等等。同時,要把目前國務院有關城管執法的一些規定也融入到統一立法之中。面對現在多發的城管暴力執法事件,全國性立法纔是當務之急。”
西安政治學院法學副教授傅達林也建議,國家層面的立法應重在明晰臨時工身份,確定政府職能部門僱員的一般原則、基本標準等;至於臨時工具體的數量、資質條件等可交由地方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立法規範。
同工同酬才能體現公平正義
在待遇上,應鬆年教授認爲,同樣的工種,付出同樣甚至更辛苦的勞動,如果收入差別太大,肯定會讓臨時工積極性受挫。他建議,國家和地方在相應的立法設計中,要明確“同工同酬”的理念,即使因爲各種原因,不能達到完全相同,但至少不能和正式職工待遇相差太多,否則就會寒了臨時工的心,也無法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原則。
在責任上,楊小軍教授表示,如果臨時工在城市管理過程中引發類似於“城管打死瓜農”的惡性事件,那麼城管人員和城管部門都要負起法律責任,而不應推諉扯皮。“臨時工只要是給城管局做事,那麼在執行職務過程當中,他捅下的所有簍子,城管局都必須承擔責任。”
應鬆年強調,各地城管部門必須加強人員管理,即使是聘用臨時工也應該制定相關的考覈標準,不能隨意任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員。“在上崗之前,必須要對他們進行崗前培訓特別是法律知識的培訓,讓他們明確什麼能做,什麼則是絕對禁止的,對‘紅線’劃在哪裏,要做到心中有數。”(記者王曉雁)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