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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9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規定,對在公廁內亂塗亂畫、吸菸、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爲,有關部門可處以100元罰款。公廁產權單位擅自收費、停用或拆除公廁的,將被處以最高5萬元的罰款。有市民質疑辦法出臺後,如何進行監督與執法,讓相關規定不會成爲一紙空文。
便器外便溺將處以罰款,被一些網友“翻譯”成通俗表達“尿歪了,也要罰”。這一規定很奇葩,頓時引發了網友的吐槽衝動,有人稱,“又在坑爹啦,老人總會漏尿。”“難道讓制定新規的人每天八小時在廁所監督?”“難道要電子警察來拍照,很恐怖!”吐槽不只是調侃或者嘲諷,還是民意的一種呈現,即對該規定的不滿。
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不能拍腦袋,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敞開大門聚斂多方意見和建議,如果閉門造車,或忽略了民意的充分釋放和發酵,制定出的相關規定難免貽笑大方,或者無法落實。即以便器外便溺將處以罰款爲例,如何監管?總不能讓城管24小時在廁所內蹲守吧——《辦法》確定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公共廁所的行政主管部門;也不能安裝監控視頻吧,否則豈不侵犯公民隱私?此外,有些老年人由於生理原因,對他們無意在便器外便溺,難道也要罰款?
其實,嚴禁便器外便溺的規定,初衷良好,這既是保證廁內衛生的體現,也能減少保潔員的工作量。但是初衷再好也應該實事求是,只有處罰衝動而做不到因地制宜,只顧廁內衛生而不採取更穩妥和積極的做法,只會適得其反,不可能取得如期效果。原因很簡單,這樣的禁令必然激起如廁者的抵制,再加上很難有效落實,必然流於形式。
一旦流於形式,不僅浪費了立法資源,還會透支政府部門公信力。立法者也許不是故意推倒法律法規,但制定華而不實的規定,使之無法落實,與推倒規定何異?法律法規在公衆眼裏具有一定的嚴肅性而權威性,如果制定者本身具有娛樂化心態,不僅引來公衆的揶揄,對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也會打個問號。
公權力應該節制,而不是任性和隨意,政府部門應該管住自己的權力之手,而不是到處亂伸,只問目的而不講可行性。哪怕目的性再高尚,也應該節制和內斂,以高尚的名義行背離法治精神的行動,後果更可怕。石城客(江蘇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