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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對門鄰居搭建的窗外護欄過厚,影響了自家採光和窗前部分的使用,一業主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鄰里之間負有合理限制與容忍的義務,由此,判決被告將南側外牆護欄厚度由50釐米改爲10釐米。
年過花甲的老翁曹某與男青年方某家住本市紅橋區同一小區,系對門鄰居。曹某家的廚房與方某的房屋毗鄰。曹某家廚房有朝西外窗,方某家相鄰房間有朝西、朝南外窗,且兩側外窗相連。據曹某稱,2012年1月,方某趁曹某家中無人之機,私自越界搭建窗外護欄,將本該曹某專有使用的窗前部分佔爲己有,不僅侵犯了其合法使用權,而且遮擋了其家中廚房的窗戶,影響了採光。爲此,曹某起訴要求方某拆除其越界搭建的窗外護欄,恢復到交房時沒有護欄的原狀。
案件審理中,法院對訴爭房屋進行了現場勘驗:方某在與曹某毗鄰的房間南側窗戶外牆上安裝了大約130釐米(寬)、50釐米(厚)、170釐米(高)護欄一個,西側窗戶外牆上安裝了大約160釐米(寬)、50釐米(厚)、170釐米(高)護欄一個。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被告住房相鄰,按照法律規定,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原、被告房屋相互毗鄰,雙方對於自己房屋的使用應遵循公平合理原則,行使權利均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同時亦均負有合理限制與容忍義務。被告作爲訴爭房屋的買受人,在房屋外牆所安裝的護欄超出外牆大約50釐米,從現場勘查情況看,超出一般的容忍限度,也不符合維護城市容貌美觀的標準。但考慮被告所屬房屋在一樓,小區柵欄外就是通行的馬路,有安全防盜的必要,原告作爲與其相鄰的一方,行使權利也不能影響被告的正常生活。綜合本案案情及現場情況,酌情考慮被告房屋與原告房屋相鄰房間南側外牆上的護欄厚度以10釐米爲宜。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重新安裝其房屋與原告房屋相鄰房間南側外牆上的護欄,厚度爲10釐米;逾期,原告可在執行程序中由執行部門組織進行護欄的重新安裝,原告爲此經執行部門墊付的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