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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三來一補”的幌子,為他人以保稅貨物的名義走私貨物入境,香港商人尹某華五年間幫助企業在大陸逃稅高達3.546億元。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尹某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就在昨日,經過層層申請,在東莞監獄表現良好的尹某華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准假釋,提前一年八個月走出監獄。東莞中院這一突破性的宣判打破港澳臺籍罪犯無法獲得假釋的禁錮,這也是全國首例港澳臺籍罪犯獲得假釋的案例。據了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指定東莞中院為全省唯一的港澳臺籍罪犯假釋工作試點單位。
回放:逃稅3.546億被判15年
20日上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香港籍罪犯尹某華假釋案件。據羊城晚報記者了解,尹某華在1994-1999年期間,在香港、東莞兩地成立負責運輸的某華公司,又在東莞成立四間來料加工廠。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間,某華公司利用“三來一補”企業的加工貿易合同手冊,為他人以保稅貨物的名義走私貨物入境,偷逃稅款。尹某華作為某華公司的主管人員,參與某華公司走私貨物,共計偷逃稅額3.546億元人民幣。經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均判決尹某華有期徒刑15年。經過減刑,尹某華還剩餘刑期一年八個月。
據介紹,尹某華在服刑期間獲得嘉獎14次,去年10月和今年3月共獲得表揚2次,今年1月獲得記功一次,今年4月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東莞監獄今年7月底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尹某華予以假釋的建議。當天,經過尹某華、親屬和獄友證人的證言,法院當庭宣判尹某華准予假釋。
瓶頸:無法“社區矯正”就別想假釋
東莞監獄作為廣東省港澳臺籍罪犯的集中關押地,關押著許多港澳臺籍的罪犯。近年臺灣海基會、香港立法會等有關機構多次通過不同渠道要求給予港澳臺籍罪犯平等待遇,准予假釋。
在尹某華假釋之前,由於司法銜接的問題,在內地被判刑的港澳臺籍罪犯,即使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符合假釋條件,也很難獲准假釋。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內地各級法院沒有對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的案例,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港澳臺籍罪犯與假釋制度配套的社區矯正問題。
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單從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而言,罪犯不分地域,只要符合前述條件,均可以假釋。但是,假釋罪犯必須在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接受社區矯正,而港澳臺籍罪犯在大陸沒有戶籍和固定居所的特殊身份使得他們無法納入內地的社區矯正范圍,無法接受內地社區矯正部門的監管。
同時,港澳臺籍罪犯還存在“假釋前審查難”的問題。由於港澳臺地區司法與大陸司法銜接不暢,大陸司法機關無法准確獲知港澳臺籍罪犯的家庭狀況、經濟狀況以及被捕前的一貫表現等必要信息,很難對罪犯的社會危害性和再犯危險性進行綜合考量並作出科學的預測評估,因此對港澳臺籍罪犯假釋持慎之又慎的態度。
最重要的難點還在於“假釋後監管難”。對於港澳臺籍罪犯,由於其在大陸沒有戶籍和固定居所,單憑不能采取強制措施的社區矯正部門,很難對港澳臺籍罪犯實施有效監管,甚至發生假釋考驗期的出境脫逃和脫管現象。
搭橋:讓企業為罪犯建“中途之家”
2012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開展了破解港澳臺籍罪犯假釋適用司法難題的專項調研,建立相應的配套制度設計,使港澳臺籍罪犯適用假釋成為可能。調研報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有關負責人介紹說,破解港澳臺籍罪犯假釋適用難題的關鍵在於搭建“假釋審理”與“社區矯正”之橋梁,使港澳臺籍罪犯能夠在大陸地區正常接受社區矯正。源於國外的“中途之家”的矯正模式為此提供了思路。據介紹,內地的“中途之家”為解決“三無”(“無業可就、無家可歸、無生活來源”)社區服刑人員的安置、就業、落戶等問題。對於在大陸地區犯罪的港澳臺籍服刑人員,在內地事實上也是“三無人員”。
通過聯系願意接納、幫助在大陸地區服刑的港澳臺籍罪犯的港商協會、臺商協會的會員企業,為罪犯建立“中途之家”,以提供穩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這樣,可以由罪犯考驗期內所在的工作地和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其實行社區矯正,解決“入矯難”的問題。
條件:家屬和企業意見成重要參考
針對“假釋前審查難”的問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假釋案件審理中引入審前調查機制。據介紹,對於臺籍罪犯,臺商協會通過海基會對擬適用假釋的臺籍罪犯的家庭情況、家庭成員是否願意接納、犯罪前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由海基會出具書面意見。
對於港籍罪犯,一是由罪犯通知其親屬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資料,就罪犯犯罪前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等情況作出說明,並對上述材料進行公證;二是對於罪犯提供的親屬關系證明資料的真實性有疑問的,可以通過香港特區政府駐粵辦進行核實。三是由親屬為罪犯提供假釋擔保。
有關負責人表示,港臺籍罪犯親屬關系證明及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將作為司法行政機關認定是否接納其進行社區矯正的重要參考。與此同時,司法行政機關對臺商、港商企業能否幫助假釋罪犯妥善安置工作、生活以及所在社區是否具備監管條件等進行調查評估,並出具書面意見。
保障:罪犯假釋期間不得出境
對於港澳臺籍罪犯監管難的問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設計出了配套辦法。有關負責人介紹,罪犯假釋後所在的臺商企業、港商企業或其他大陸企業,既是罪犯假釋後工作、生活的基本保障,同時也是落實罪犯假釋考驗期間遵紀守法的第一責任人。由臺商協會等社會組織敦促其會員企業落實監管責任,協助社區矯正部門開展工作。
罪犯在假釋期間不得出境,但特區政府駐粵辦、臺商協會等組織、機構可根據罪犯的請求,協助罪犯的親屬辦理入境手續,與罪犯團聚。
港澳臺籍罪犯假釋考驗期內最大的監管難點在於防止罪犯違法出境的問題。一方面,法院在裁定假釋的同時及時對假釋對象在全國范圍內辦理限制出境手續。
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機關在對假釋罪犯的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假釋罪犯未按時報到、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及時查找,並通報公安機關。有違反相關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將依法向法院提請撤銷假釋。公安機關在收到撤銷假釋的裁定書後,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執行。被撤銷假釋並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機關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抓捕。
相關解讀
哪些人可以假釋?
假釋,是指把不需要繼續監禁的罪犯放到社區裡,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有針對性地對其實施矯正,促進其順利回歸和融入社會的一項刑罰執行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了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