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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訊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明確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取消後的管理措施,做好銜接工作,加強後續監管,水利部近日印發《關於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取消後加強後續監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強調,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決定要求,不得繼續以審批或變相審批方式批覆水利工程開工,不得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
《通知》規定,水利工程開工條件爲:項目法人已設立,初步設計已批准,施工詳圖設計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建設資金已落實,主體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已按規定選定並依法簽訂了合同,工程階段驗收、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已明確,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已辦理,主要設備和材料已落實來源,施工準備和徵地移民工作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等。
《通知》明確,水利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由項目法人自主確定工程開工。項目法人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通知》要求,項目主管單位應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工程不具備條件違規開工、開工後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應責令項目法人立即整改;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應責令其停工整改,並對項目法人給予通報批評。
(來源:水利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