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陳春鳴畫
●明知執法難仍強推,落實執法的部門反應強烈
●草案只提“禁止”,正式頒佈時改成了“罰款”
●原本只想弄個規範性文件,後來變成政府立法
《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被嘲諷爲“尿歪罰款”,引起社會一片譁然。網民質疑:“在公共廁所安裝攝像頭才能取證執法,但個人私隱如何保護。”
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向羊城晚報記者回顧《辦法》從起草到頒佈的整個過程,稱把處罰寫進《辦法》有“完成法律完整性”的一面,同時坦承存在執法難的擔憂。
深圳市人大代表楊劍昌炮轟:《辦法》執法主體不明,明顯是一紙空文,有爲文明“作秀”之嫌。
擔憂執法難卻仍強推
深圳市城管局環衛處參與了《辦法》的制訂,最後落實執法的也是環衛處。21日,記者曾聯繫環衛處,對方迴應稱會召開新聞發佈會迴應,現在不方便透露。
深圳市法制辦則透露,在制定《辦法》時已存在執法難的擔憂。法制辦環資法規處處長曾穗生說,行政部門執法難是一個老大難問題,在深圳、東莞等地尤爲特出。20日,政府部門召開相關會議,各個行政部門都提到執法難這個問題,尤其城管局反應特別強烈。涉及老百姓用廁的問題,政府禁止但又不罰,缺乏約束力。現在看來,處罰比不罰好,雖然罰起來肯定是有難度,但只能以這種方式減少不文明行爲,不敢說杜絕。
曾穗生說,《辦法》明確執法主體是深圳市城管局,公廁清潔工人是代表城管局在管理,但清潔工人本身不能執法。發生違法行爲,清潔工人可以制止,有經常發生違法行爲的廁所,城管局可以派執法人員駐守,不過“這個方式也肯定不現實”。曾穗生強調,文明行爲主要還是以引導爲主,所有的立法都不是以罰款爲目的,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法制辦有關人員透露,在《辦法》定稿時,與城管局環衛處曾協商過,環衛處表示存在執法難的顧慮,在今後的立法中,難以執法的內容可能不寫入法律法規,這是以後發展的趨勢。隨地吐痰、在便器外便溺等在10多年前就已經明確爲違法行爲,但執法難一直存在,至今仍找不到突破口。
記者瞭解到,明知執行難仍頒佈《辦法》,與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爲促進條例》密切相關。該條例在2012年12月25日頒佈,今年3月1日實行,旨在推進城市文明建設工作,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弘揚中華傳統美德,促進社會進步。《辦法》就是在此前提下,結合深圳實際爲提高文明程度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