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禁止”最終變爲“罰款”
記者仔細查看發現,《辦法》草案內,吸菸、亂吐痰、在便器外便溺只是被定爲禁止行爲,並未明確罰款。但在《辦法》頒佈後,每種行爲都明確了罰款數額。對此,法制辦認爲,將這些行爲定義爲違法行爲的依據就是深圳特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只是將條例中規定的內容明確化、具體化。
法制辦介紹說,目前,國內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存在3種模式,第一種是未將處罰寫入辦法;第二種是明確處罰,未寫入辦法,但引入處罰條例;第三種是在辦法裏直接寫明處罰。北京是採用第二種模式,深圳認爲,引入條例後需要市民再次查閱相關條款造成不便,所以直接在《辦法》中明確。
曾穗生說,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也明確“吐痰、便溺等行爲必須處罰50元至200元”,爲了便於老百姓看明白,也爲了約束老百姓文明用廁,法制辦直接把處罰寫入《辦法》,罰款取中間值100元。
曾穗生稱,現在一些不文明行爲靠道德未能完全約束,尤其是現在整個社會道德底線越來越被打破,越來越往下沉的情況下,有一種正能量可能會更好些。有時候道德規範沒有什麼作用,從立法的角度來說,是加大了強制力、威懾力,引導市民養成文明習慣,這也是政府的初衷。這個《辦法》更多的是規範業主單位,並非針對個人。
曾穗生表示,把處罰寫入《辦法》,也有“法律完整性的考慮”,缺少處罰,《辦法》只是一紙空文。對於文明如廁這個問題,政府並不是想放大它,這就像“懸在頭上的一把劍”,只是想起到勸導的效果。
規範性文件突轉立法
記者21日從深圳市法制辦獲悉,《辦法》規定的內容本應以規範性文件展示,在政府要求下才將這份規範性文件以立法方式展現。
曾穗生說,早在上世紀80年代,國家住建局已將亂吐痰、公共場合抽菸、在便器外便溺等寫入法律條文。2011年,深圳城管局環衛部門打算通過立法規範這些不文明行爲。當時法制辦認爲制訂城管局規範性文件足已,但政府要求出臺《辦法》,後來城管局環衛處、城管局法制處和法制辦等多個部門共同參與《辦法》制訂工作。
曾穗生說,《辦法》由城管局起草,草稿送到法制辦後,首先由法制辦法律事務、法制協調、法制研究所等10個處室商議並提出意見;然後各處室負責人與法律顧問、高級顧問、博士等共同參加政府會議,進一步議論並提出修改意見。在確認草案沒有異議後,由法制辦向社會公示草稿徵求意見,對草稿進行整改後形成送審稿報政府審批,經批准後正式頒佈實施。
法制辦稱,所有法律法規的審理都必須遵守這個程序。曾穗生說,法制辦特別重視市民反饋的意見,會對市民意見進行總結歸納,對草案部分條例進行修改。不過,記者登錄法制辦官方網站民意徵集專欄上找到該《辦法》的徵求意見稿,發現收到的意見僅僅5條,而且無法查看具體內容。
羊城晚報記者宋毅全良波實習生肖敏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