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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傷亡的要賠償,沒有傷亡也要給予一定補償。”22日,江蘇省質監局副局長張前就江蘇擬推電梯保險制度,接受采訪時如是說道。據了解,該電梯保險其分為一個主險和四個副險,主險是乘梯人安全責任險,副險是職業責任險,它涵蓋了乘梯人和其他四個責任主體(物管人員、維保人員、檢驗人員和安裝人員)。(相關報道見8月23日西安晚報12版)
江蘇擬推行的電梯保險其實是電梯安全責任險,即通過建立保險制度,給電梯安全事故造成的後果“埋單”。從滿足侵權責任,維護受害人的權益來說,用保障制度來兜底無疑是積極而富有建設性的,方向值得肯定。而至於保費標准如何測算、保費由誰來分攤、如何理賠都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只要征求意見充分、論證科學,總可以找到折中的辦法。
不過,保險制度終究是兜底的制度,與電梯運營的安全沒有任何聯系。相反,電梯運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保險不過是在用賠償金給事故甚至是生命的血色來畫句號。在很多時候,電梯出事故甚至是重大安全事故,都與管理與維修不及時、甚至缺位,有著必然的因果關聯。因此,對於居民來說,電梯的日常保養維護,恐怕比善後賠償的“一錘子買賣”更需要更現實。
如果不從規則上理順開發商、維保機構與物業的關系,不協調《特種設備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所屬部門之間的銜接,細化物業管理電梯有關的措施與辦法,給管理搭上“直通車”,電梯的管理與運營必然會形同虛設。那麼,所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可能會成為關聯責任不作為的“保護傘”。換言之,電梯安全保險制度可以有,但絕非唯一或者全部。在保險制度確立的同時,其他管理機制的亦應同步完善,纔能使得制度相得益彰。文/房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