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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26日電(記者韓潔)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6日審議資產評估法草案,這是繼該草案去年2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後,進行的第二次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資產評估法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彙報時指出,該草案去年初審後隨即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全國人大有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評估機構的意見,深入基層調研並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最終綜合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對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與草案初審稿相比,草案二審稿一個突出特點是按照簡政放權、政社分開要求,將更多政府部門管理權限向行業協會下放。
如草案初審稿第十條和第十三條明確,參加註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人員,無論是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書還是執業註冊後的執業證書,都需由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對此,草案二審稿修改明確,註冊評估師在資格考試中成績合格的,由有關資產評估行業協會頒發成績合格證書;獲准註冊的,也由有關資產評估協會頒發執業證書,並報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叢斌介紹,二審稿還強調,資產評估行業可探索一業多會,促進行業協會的自身建設和健康有序發展。如二審稿第六條明確“資產評估行業可以按照不同領域依法設立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接受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副會長、中聯資產評估集團董事長王子林指出,一方面把更多政府管理事項和權限下放到行業協會,另一方面加強對執業註冊的監督,迎合了資產評估行業自立發展的需求,也有利於發揮行業協會管理的專業性和有針對性,符合當前政府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
再如,草初審稿案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評估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覈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對這一規定,有人大常委會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根據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的精神,不應當對設立資產評估機構規定前置許可,但要明確設立評估機構的法定條件,並加強事後監管。
爲此,草案二審稿刪去設立評估機構需經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覈准的規定,將其修改爲:“設立評估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評估機構備案情況向社會公告;發現評估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同時,草案二審稿明確了設立評估機構的條件,並增加了關於合夥形式和公司形式設立評估機構的法定條件。
“評估行業是智力型行業,是以專業價值判斷提供專業價值服務的,人是評估行業第一生產力,行業協會對評估師情況最瞭解,最熟悉。”天健興業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董事長孫健民建議,取消設立評估機構前置行政許可後,如規定在機構設立登記時,由行業協會出具相應證明再辦理登記手續,這是對評估師能力和品質的認證,也更有利於保證機構服務質量。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