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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部門近日透露,自2013年9月1日起,將調整火車票退票和改簽辦法,實現火車票全國通退通籤,同時實行火車票梯次退票方案:票面乘車站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退票時收票價5%的退票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收票價10%的退票費;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收票價20%退票費。
旅客退票和改簽將可到任意一個車站辦理,這確實是火車票全國聯網所帶來的便利。然而退票費是早就降了的:自2011年9月25日起,從當日零點起,全國鐵路部門火車票退票費標準下調,開車前退票費由原來按每張車票面額的20%計收下調爲按5%計收。對比而言,新規定又是一種倒退。
退票費博弈幾時休?不妨梳理一下退票博弈路線圖。自從1997年12月1日《鐵路客運運價規則》施行起,鐵路運輸企業開始收取火車票退票費,該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退票費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覈收2元/人次,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退票費引起的不滿日益強烈,鐵路部門對退票費進行修改。從2006年1月1日起,將原來實行的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覈收,收費標準爲兩元/人次,改爲按每張車票面額計算,收費標準爲20%。
退票費博弈是個痛苦的過程,從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購買火車票,即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了合同關係。旅客退票屬於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退票費主要是對因旅客退票造成鐵路運輸企業運輸能力損失的賠償,屬於合同法中的合同違約責任。
而按《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作爲客運雜費項目之一的退票費是在鐵路運輸過程中,鐵路運輸企業向旅客提供輔助作業、勞務及物耗等所收的費用。收取火車退票費具有強制性特點,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而沒有其他選擇,其收費是否合理亟待法律求解。而現在公衆就缺少一個合理合法的解釋。
我國的鐵路運輸屬於壟斷行業,因此,其任何收費標準都具有強制性特點,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而沒有其他選擇。消費者失去選擇權,要保證壟斷行業的收費公平合理,一方面要靠國家政策、規定的約束,另一方面則要靠徵求民意。如舉行價格聽證會,在廣泛徵求公衆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