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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陪同小孩在幼兒園內的遊樂設施上玩耍,小孩玩耍過程中不慎摔傷,責任誰負?近日,錦江區法院審結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判決家長承擔70%責任,幼兒園承擔30%責任,幼兒園賠償小孩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32167元。
2012年5月31日,6歲的琪琪同母親一起參加幼兒園組織的畢業活動。琪琪在母親的陪同下,到幼兒園內的重疊輪胎上玩耍,不慎從輪胎上跌落受傷,入院治療後,經鑑定爲九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琪琪在其母親的陪伴下,在幼兒園受傷,其母親作爲監護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小孩跌落的重疊輪胎旁,沒有任何禁止攀爬的標誌,幼兒園在管理上有一定的疏忽,應承擔次要責任,酌定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文中琪琪爲化名)
(來源:四川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