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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8月29日下午,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原告北京某諮詢服務公司訴被告天津市石趣遊樂園侵害其商標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北京某諮詢服務公司訴稱,2012年2月7日,其在國家商標局依法取得“石趣園”商標專用權。2013年初,原告偶然發現被告在天津薊縣經營的旅遊景區亦使用“石趣園”商標,且該景區內所經營的服務項目與其相同或類似。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石趣園”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爲,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石趣遊樂園辯稱,自己早在1993年就創立了“石趣園”,而原告直到2012年才註冊“石趣園”商標。其次,“石趣園”確切地說是一個地名,是一個在京津冀一帶享有很高知名度、屬於被告所轄景點的專有名詞,而非一個單純的商標名稱。因此,原告所訴的侵權事實根本不存在。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等。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北京某諮詢服務公司系第9094453號“石趣園”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其商標目前處於有效狀態,應受法律保護。但縱觀全案證據可知,“石趣園”系被告爲自己經營的旅遊景區所做的命名。被告爲開發宣傳該旅遊景區,在門票等載體上使用的“石趣園”標識,是爲指示門票對應何處景點,向遊客客觀表述必要的信息,是在表徵“石趣園”景區名稱意義上的使用,其目的並非是爲了區分相關服務的來源而將“石趣園”標識作爲商標使用。由於被告的使用行爲並非商標法意義上實現商標功能的使用,因此被告行爲不構成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判決駁回原告北京某諮詢服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記者趙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