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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基層反映的失地農民補償標準偏低、社會保障不到位,江蘇省國土廳經廣泛調研,正會同有關部門對原有補償辦法進行修訂,修訂內容包括被徵地農民“即徵即保、剛性進保”、動態調整徵地補償機制。
7月以來,省國土廳黨組成員帶隊赴全省各地農村調研,經過梳理,確定38條立改立行項目。其中,徵地補償標準偏低,是農民反映最集中的問題。有些地方採取先徵後保或先徵後補償的方式,徵地補償不到位,補償標準較低,致使部分被徵地農民沒有進入社保體系;進入社保體系的部分農民,保障水平也偏低。省國土廳廳長李侃楨介紹,《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農村土地,按前3年畝均產值的6-8倍進行補償。2005年我省出臺的政府26號令,將畝均年產值定爲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四個等級;2011年分別調整爲畝均產值最低1600元、最高2400元,徵地時以畝均年產值的10倍補償。但很多農民反映,高效農業畝均年產出遠不止這個數,即便種糧食,由於國家最低收購價連年提高,產值也在不斷提升。
針對這些問題,省國土廳最近會同省社保廳、省法制辦,修訂完善“26號令”,重點是按“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的原則,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各類社會保障體系。省國土廳耕保處副處長劉斌說,目前已形成初步構想,主要包括: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給被徵地農民,讓他們安排徵地後的生活;將安置補助費用於保障,不足部分由政府財政兜底;增加政府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費用;提高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領取的基本生活補助養老金標準,提高未成年年齡段人員生活補助費標準,按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對徵地補償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這一方案已上報到省政府辦公廳,辦公廳已召集有關部門開了兩次協調會。”劉斌說,按這一方案,經濟發展較好的地區,被徵地農民一步到位享受城鎮職工社保水平;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被徵地農民,保障水平至少達到當地農民平均生活水平。(記者朱新法)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