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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這是一起遺產爭奪案。在一場交通事故中,家庭頂樑柱陳先生不幸身亡,陳先生的姐姐和妻子魏女士出面善後。3個月後,陳先生的家人與事故責任方簽訂協議書,責任方賠償56萬餘元。因爲這筆錢怎麼分未達成一致,陳父將兒媳和孫子告上法庭。陳父認爲,自己年事已高,用錢的地方多,請求分得19萬元。魏女士不同意,認爲孩子還小用錢的地方更多。
魏女士求助擊水律師事務所,劉建律師成爲她和孩子的代理人。通過分析,劉建律師果斷提出被告方應分得絕大多數遺產的觀點,並積極尋找法律依據幫助被告多方取證。代理過程中,律師認真研析案件的每一個關鍵點,併爲此周密準備相關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確保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出庭發表代理意見時,律師指出:喪葬費的發放應本着誰支付誰獲償的原則,被撫養人生活費應依法歸被告所有,二被告應獲得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絕大部分。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分配死亡賠償金比例爲2:4:4(陳父:魏女士:陳先生之子小陳),被告律師意見大部分得到認可。
律師點評
劉建律師認爲,國家發放喪葬費的目的是用以填補殯葬花銷的不足,本着誰支付誰獲償的原則處理。本案中陳先生的喪葬事宜和費用均由被告魏女士操辦和支付,故喪葬費2萬元應歸魏女士所有。有關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分割,根據法律和事實,陳先生依法僅對其子小陳承擔撫養義務,因此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應歸小陳所有。
我國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原則是,在同一繼承順序中,原則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繼承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陳先生的死亡,給與其共同生活的二被告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因爲二被告“被認爲與直接受害人是‘經濟性同一體’或‘錢包共同’關係”,因此二被告於法於理應當分得死亡賠償金的絕大部分。
陳先生死亡後,被告母子孤苦無依,魏女士沒有固定收入,小陳尚未成年且仍在學,日常生活和學費支出負擔沉重,而原告每月固定有退休費支付生活所需,原告之女也可以照顧其生活。對比原、被告雙方的生活現狀和陳先生死亡對他們生活的影響,從扶助二被告今後生活的角度,亦應判令二被告分得死亡賠償金的絕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