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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接受委託負責一項重大工程的徵地拆遷、還建工作。在此過程中,6名村幹部藉機貪污、受賄、侵佔、挪用公款,涉案總金額達600餘萬元。日前,武漢市青山區檢察院披露了這起發生在該區白玉山街羣力村的腐敗窩案,涉案6名村幹部已被判刑。其中,村支書、村主任二人因多項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七年。
專項資金補償“留出”了操作空間
2007年9月17日,武漢市政府相關部門發佈了一項重點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第二年的4月15日,該市洪山區重點工程建設拆遷還建辦公室與羣力村村委會簽訂了工程建設還建地拆遷委託書,由該村委會協助政府從事徵地拆遷還建補償工作。
鄭俊欣時任羣力村黨支部書記,付雙喜是村委會主任,向又華擔任會計、出納,朱承建、周子久、鄭尚明分別是村委委員。
利用參與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的便利條件,鄭俊欣與付雙喜將羣力村陵園工程(含墳墓遷移工程)交給村裏一家建築公司承建。其間,鄭俊欣單獨向該公司經理提出虛增30萬元工程款,該公司經理表示同意。2008年4月,鄭俊欣準備將虛增的30萬元工程款私分,並將此事告知付雙喜等5人,付雙喜等5人均表示沒有異議。就這樣,他們每人分了5萬元。
2009年1月,鄭俊欣又召集付雙喜等5人開會,商定如何發放獎金。最後商定,正職5萬元、副職2萬元,隨後,鄭俊欣安排向又華從村裏的“小金庫”取款,6人共同侵吞村集體18萬元。
此外,作爲村委會主任,付雙喜利用便利條件,假冒侄子的名義虛構了一套房子,並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同時,他假借侄子名義,用拆遷補償款中的21萬元購買了一套還建房自住。
“法院最終判決認定,鄭俊欣等6人的行爲均構成貪污罪和職務侵佔罪,而這些行爲都是在執行國家徵地拆遷專項資金髮放過程中發生的。”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
據瞭解,目前,在徵用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政府部門往往會委託村級自治組織協助推進,而徵地補償款等資金會以國家專項資金的形式直接發放給村集體,再由村集體負責發放至村民。
“這就給村幹部集體貪腐留下了空間。”辦案檢察官分析說,每塊地及其上面的房屋等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基本上由村委會制定。而他們往往會通過壓低標準或者虛構房屋等手法撈“油水”,此案中,鄭俊欣等人就虛構9戶村民有被拆房產,騙取了鉅額拆遷補償款。
收取業務往來單位“感謝費”
在這起窩案中,鄭俊欣與付雙喜兩人還分別收受業務往來單位鉅額“感謝費”。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間,鄭俊欣先後收受與羣力村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及人員賄賂共計103萬餘元;付雙喜先後多次收受賄賂共計66萬餘元;周子久收受賄賂2萬元。
辦案檢察官介紹,鄭俊欣等人受賄的主要方式包括:租賃村集體土地的企業想提高補償標準,分別向有決定權的鄭俊欣、付雙喜等人送“感謝費”;幫助他人獲取還建房“指標”,收受“感謝費”;還建房建設的分包商、施工者爲能通過驗收送“感謝費”;租地經營的企業逢年過節送“感謝費”。
此外,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間,在羣力村下屬企業對外投資事宜中,鄭俊欣還先後20餘次收受湖北省一家投資擔保公司業務員賄賂的回扣款38萬元;收受另外3名業務單位有關負責人賄賂65萬元。
因在失地補償費用、承接工程項目、還建工程等方面給予有關方面便利,付雙喜收受相關人員所送“感謝費”共計45.5萬元。
最後,法院以犯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併罰,對鄭俊欣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對付雙喜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兩人還分別被並處沒收財產6萬元;因犯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朱承建、向又華、周子久、鄭尚明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四個月、五年零三個月、六年零六個月、五年零六個月。
村民自治組織監督機制亟待完善
辦案檢察官指出,羣力村徵地拆遷腐敗窩案是目前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的典型貪腐案例,其根源在於缺少監管。爲保證集體土地上的徵地拆遷能順利進行,政府部門往往會委託村級自治組織進行“包乾”,但政府部門對徵地拆遷補償還建等後續工作卻監管有限,留下了大量的尋租空間。
“徵地拆遷補償款屬於國家專項資金,應當做到專款專用,但目前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徵地拆遷補償款的專項審計往往很難發現問題。這與只是文件審計或沒有對失地農戶獲取補償款方面調查的審計方式有一定關係。另外,內部監督也流於形式,雖然很多村民自治組織都成立了專門的財務小組,但制約不了村支書或村主任。”辦案檢察官說。
“‘村官’不是‘官’的觀念也導致很多制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機制措施到不了‘村官’這一級。監督機制的缺乏,使得近年來村官走進‘高牆’的數量逐漸增多。因此,應當逐步建立完善相應的制約監督機制。”辦案檢察官建議。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