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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長田學仁涉嫌受賄案,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檢方指控,田學仁在1995年至2011年,利用職務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分別爲10人在企業經營、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和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共收受錢款摺合人民幣1919萬餘元。記者調查發現,有兩名涉嫌向田學仁行賄買官的官員,目前仍在買來的崗位上(9月3日《新京報》)。
一些通過行賄買官的官員,不僅沒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買來的官位仍照坐不誤,讓人感到十分驚詫。實踐中這樣的案例很多,比如被稱爲“白宮書記”的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原區委書記張治安案、福建周寧縣的“三光書記”林龍飛案、黑龍江綏化市的馬德案等。在這些腐敗案件中,行賄買官者多,但被依法治罪的少,甚至一些買官者依然神氣活現地做着他們的官。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敗壞了官場風氣,不利於對買官賣官現象的治理。
“官帽批發”是最嚴重的吏治腐敗之一,一向爲人民羣衆深惡痛絕,然而這一腐敗行爲至今仍時有發生。在我看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處罰過輕。買官與賣官從來就是一對“雙胞胎”,沒有買官的需求市場,那些賣官者能把“烏紗帽”賣給誰?買官者心中自有一杆秤,在其背後有着極高的腐敗利益期待,決不會做虧本的買賣。他們把買官當成了資本投資,而且是一本萬利的高回報投資。一旦他們登上想要的官位,必然運用手中的權力瘋狂貪污受賄,所收入的將是投入的幾十倍甚至是幾百倍。然而,與“買官”的高回報相反的是,“買官”行爲的低風險與輕懲罰,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賣官鬻爵”的不良風氣。
事實上,行賄與受賄是同樣嚴重破壞國家廉潔制度的違法行爲。買官行爲本身就是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實施了行賄行爲,應該構成行賄罪。可實踐中,行賄數目遠超起刑點不被追究的大有人在。在一些腐敗案件的查處中,有關部門往往只注重對受賄者的懲罰,對行賄者常常僅處以一些紀律上的處罰。法律上對買官者不予以嚴懲,組織上對腐敗分子賣出的官帽不“回收”,買官者能不前仆後繼嗎?這種輕懲罰、低風險,是導致一些官員不惜重金買官的一個重要原因。
因此,遏制“官帽批發”這一腐敗行爲,必須加大對買官者和賣官者的處罰力度,雙管齊下,缺一不可。對於賣出的“官帽”,一經發現不僅要一律“回收”,而且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買官者得不償失!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