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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張欣欣,武清區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1982年出生,2006年進入檢察系統,做公訴工作將近4年。雖然她是個年輕的公訴人,但每年大量的辦案數、100%的有罪判決率足以體現出張欣欣作爲一名成熟國家公訴人的能力和素養。
她說,上學的時候認爲掌握好法律知識就能辦好案子了,工作後才發現這還很不夠:要想成爲一名合格的國家公訴人,需要多方面的知識和能力。幾年來,由於工作在基層檢察院,接觸的案件比較瑣碎,張欣欣特別注意根據涉案人員的不同身份特點,適時轉換自己的身份。她說,對症下藥、適時轉變身份在辦案中非常重要。如辦鄰里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就要像居委會大娘一樣,和當事人大爺、大媽聊天;面對屢教不改的“小混混”,你就得狠點,鎮住他們;碰上初次犯罪的,就不能太疾言厲色,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如果發覺他們想不開,還要耐心開導。有的嫌疑人心有疑慮,不敢、不願如實供述,就要解開他們的心結、打消他們的顧慮。只有這樣才能全面準確地掌握案情,準確地適用法律,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剛開始從事公訴工作時,張欣欣感覺自己的專業知識、社會知識都需要豐富和提高,她曾接到一起涉槍案件,開始連案卷都看不明白,因爲涉案的當事人在案件裏面管槍叫“狗”,買槍叫“買狗”,彈藥叫“狗糧”。她下決心從頭學,既要學習社會雜學、當事人的黑話行話,更要掌握包括涉及金融、土地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她工作非常細緻,深知公訴工作不能出任何紕漏。比如案件的審理期限,就是一點也不能含糊,超期一天,就會犯下無法挽回的錯誤。
一起特殊的強姦案
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強姦案。事情發生在2011年春天,武清區某村農婦汪某有點呆傻,丈夫去世,兒子分家單過。一日她家裏開着門,同村的老漢秦某進去與她發生了性關係。當時院子門沒關,鄰居看見了,大家進去將秦某當場抓獲並報警。秦某聲稱發生關係是兩個人自願的。後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汪某屬於“性自我能力明顯削弱”,這種情況下,不論被害人是否同意,與之發生性關係都應視爲強姦,都要負法律責任。
張欣欣接辦此案後,首先對強姦事實進行復核。她來到被害人汪某的家中,見到了汪某。汪某當時已經50歲了,可是說話卻像五六歲小孩一樣,見到陌生人非常害怕。面對這種特殊的被害人,在對她進行案件調查時,就不能像對待普通人那樣,因爲很多話汪某根本就聽不懂。於是,張欣欣就像和小孩兒說話一樣,一句一句很直白地問她案件發生的經過,一點點固定了這起犯罪事實的證據。之後,張欣欣又問她,秦某以前有沒有到她家來過?汪某說:“他總來。”張欣欣一聽,覺得問題更嚴重了,看來秦某強姦行爲不止一次,於是開始做進一步的核實。最終調查發現,秦某的老伴在外地打工,自從汪某沒了老伴,多年來秦某多次與她發生性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對同一婦女強姦3次以上,屬於犯罪情節嚴重,應當嚴懲。調查中,汪某不能說清楚所有的事實經過,但也說出來了五六次,包括在玉米地裏和嫌疑人家裏。秦某有時是用吃的誘惑,有時則是假借幫助她幹活,具體時間和細節她也說不特別清楚,有時只能問她當時穿什麼衣服,是棉衣還是短褲,由此確定大體的案發時間。因爲時間持續很長,所以對汪某以前的精神狀況也要做精神鑑定,這就需要找她的病歷和服用的藥物。可是,汪某的兒子嫌丟人,不願意配合。張欣欣多次耐心勸說,告訴他若不將秦某繩之以法,他今後還會欺負汪某,最後終於說服了被害人的兒子。
最終,法庭根據張欣欣調查提供的翔實有力的證據,判處秦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假煙案中的細節問題
2011年12月10日,黃某等四個人因組織並僱人生產假煙,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搜繳假紅雲、紅河、紅梅等捲菸1萬多條,更發現了許多還沒有包裝的白皮煙及60多千克的菸絲。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檢察機關後,共涉及20餘名犯罪嫌疑人。張欣欣接辦此案。
案件事實相對清楚,其中一名組織者及所有參與生產的工人都是現場抓獲的,另外幾名組織者則是後期被抓獲歸案。然而,張欣欣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細心的她卻發現其中一名嫌疑人出生日期有疑問。此人名叫趙青,是被僱的一名生產工人。人口信息表記錄他出生於1996年11月9日。案發被抓時是2011年12月10日,他已年滿16歲。依照法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人員,年滿16週歲纔可追究刑事責任。張欣欣在覈對出生日期時,趙青供述其出生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初九。而這一時間與人口信息表完全一致,張欣欣知道,一般生活在鄉鎮的人們說陰曆日期時才用“初幾”,說陽曆時則說“幾號”。如果嫌疑人供述的出生日期爲陰曆的話,陰曆陽曆一般相差1個月左右,真正的出生日期就與人口信息表不一樣了。如此,趙青人口信息表上登記的出生時間到底是陰曆還是陽曆就顯得非常重要了,直接關係到是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張欣欣於是直接找到趙青,問他生日是陰曆還是陽曆,趙青回答是陰曆。
可是,要證明趙青的確切出生日卻十分困難。張欣欣當時要來趙青父母的電話號碼,向他的父母詢問。可是,他家孩子多,父母親也記不清趙青的具體出生日期了,只記得孩子是陰曆11月初幾齣生的,也沒有任何書證。張欣欣向領導彙報後就跟辦案民警一道去趙青的河南老家調查。到那裏一問,孩子是在家接生的,沒有出生證明;找到接生婆,接生婆也記不清了。於是他們又找到村長和趙青的多名同學,終於取到了比較可信的證人證言,證明當地人說生日時習慣上都是陰曆;另外有一個同學與趙青由同一接生婆接生,他知道自己是農曆1996年11月末出生的,而大家包括那個接生婆都記得,這個同學比趙青大半個多月。最後又找到戶籍部門,也證明當年戶籍記載的大部分爲陰曆生日。綜合上述證據,能證明趙青的出生日期是1996年12月19日,案發時未滿16週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同案中還有一名嫌疑人,是一名中年婦女,跟老公來到天津,在那家造假工廠裏幹活。張欣欣得知她只負責給工人做飯、洗衣服,並沒有直接參與生產,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張欣欣逐個訊問犯罪嫌疑人“這個婦女具體做什麼”、“在車間裏出現過嗎”……結果他們的供述一致,說這個中年婦女沒進過車間,只是在他們的住地洗衣做飯,這樣就證明中年婦女沒有參與犯罪。最後張欣欣根據案件事實和全案證據,認爲這名婦女沒有參與作案,不構成犯罪,沒有對她提起公訴。
親家之間的傷害案
2010年冬天,張欣欣受理了一起“婆婆”洪某、“丈母孃”齊某互相傷害對方的案件。這兩起案件看起來簡單,但處理起來非常困難。洪某的二兒子娶齊某的女兒爲妻,婆媳關係緊張。案發當天,洪某與老伴兒下地幹農活時,未打招呼便拿走了二兒媳的草拉子(扒荒草用的農具)。二兒媳知道後趕到地裏搶了回來,婆媳兩人當場爭吵起來,還相互進行了拉扯。齊某知道後,覺得女兒吃了虧,拿着塊磚頭就趕了過去,從背後拍向洪某的後背,致洪某肋骨骨折。洪某也出手擊打齊某,致齊某左臂骨折。由此形成相互傷害案件。
報警後,既是被害人又是嫌疑人的兩名老太太都被取保候審。張欣欣將她們傳來訊問情況,沒說兩句,兩個老太太便在訊問室裏又吵了起來。而面對張欣欣的訊問,齊某一味地說自己的理,跟她談法律、講道理,說什麼也沒有用,只是說“我也沒上過學,我什麼也不懂”。洪某也是如此,一直“哎喲哎喲”說傷口疼,問什麼也不理,一直哭,哭到幾近暈倒。
見此情形,張欣欣覺得沒法再問,就讓她們先回去了。之後,她去派出所和村委會了解情況,這才得知兒媳婦挺厲害,總欺負丈夫,婆婆因此不給他們看孩子,由此加深了婆媳的矛盾。洪某的二兒子本來就懦弱,夾在老孃和媳婦之間受盡了氣,案件發生後,竟喝農藥自殺了。
瞭解這些情況後,張欣欣覺得兩個家庭都挺可悲的:就爲了一些家庭瑣事,一個家庭失去了兒子,一個家庭失去了女婿。張欣欣決定改變方式,單獨將兩位當事人找來,儘量拉近和她們的關係,弄清案情。她先找來婆婆洪某,像鄰居拉家常似的和她談心。老人果然不再鬧了,倒出了肚子裏的苦水。張欣欣聽着,不斷地安慰她說:“現在兒子沒了,您得爲孫子考慮啊!兩個家庭不能再這樣下去了。”最後才引到案子上來,順利地核實了案件事實。第二天又把丈母孃齊某找來,也是以這種方式,和她聊,不斷安慰,最後也做了筆錄。通過這樣耐心的工作,將事實基本捋清了。開庭時,張欣欣當庭把兩個家庭的背景情況講了一下,建議法庭對兩位老人從輕量刑。整個審理過程中兩個老太太都沒有再鬧,庭審進行得很順利,最後法院對兩人都判處了緩刑,兩位老人接受了法院的判決。這起看似棘手的案件得到了圓滿解決。
查出詐騙案的明白賬
2012年,張欣欣辦理了一起比較疑難、複雜的合同詐騙案,嫌疑人徐某涉案詐騙1000多萬。本案僅卷宗就有幾十本,裝了足足兩大箱。張欣欣克服重重困難,一筆一筆查清了徐某的犯罪事實,圓滿完成了公訴工作。
徐某是某公司老闆,自稱外地有個房地產項目,到武清找人借款,答應給翻倍的利息,當時有30多個人信以爲真。徐某騙術老到,他平時開好車、穿名牌,帶着被害人看項目樓盤、甚至還帶被害人到北京參加高官子弟的聚會。被害人相信了徐某,分多次把錢打給他及其老婆、孩子等親屬的賬戶,累計達1000多萬。最終,徐某並未兌現承諾,給他的錢全部泥牛入海,被害人無奈報警。而徐某並不認罪,還說所有的詐騙款都是借款,都用於房地產開發了。張欣欣必須挨筆審查、甄別,因爲如果錢真的用於房地產開發就不能算詐騙。經查,錢多數是通過銀行轉賬,而每個銀行給出的證據形式都不一樣,整理起來非常困難。張欣欣列了一個表,每筆錢的來龍去脈一一記錄在上面。
在接受採訪時,張欣欣說:“作爲一名國家公訴人,身處執法辦案第一線,承擔着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重任。既然選擇了這一行,就要全身心地付出,對工作熱愛、細心、耐心,認真辦案,嚴格要求自己,讓危害社會、危害人民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加安寧和諧,人民才能更加幸福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