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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網商服務商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微博等載體,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爲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或者僱用水軍,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等情況,將被明確禁止並嚴厲處罰。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今天公佈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爲,將被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徵求意見稿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範。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意見稿強調,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僱用或者夥同他人,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爲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不得僱用或者夥同他人,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意見稿明確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爲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用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