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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法院就一快遞公司丟失兩公斤黃金一案進行判決,快遞公司無需擔責。杭州一家珠寶行稱,去年11月給深圳的客戶快遞了兩塊1公斤重的24K黃金,價值68萬餘元,結果客戶收到的是一隻空箱子。事後,快遞公司只答應賠2000元。(9月15日《南國早報》)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而快遞黃金的資費僅48元,應該只賠144元,但快遞公司賠了珠寶行2000元,合理合法。然而,根據國家郵政局的快遞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丟件、快件損毀是快遞業投訴的主要問題。由此可見,快遞行業極不規範、亂象叢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傷害了消費者的感情。究其原因,關鍵在於行業監管政策滯後,行業自律意識不強,行業標準缺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有關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對於消費者來說,這無疑是快遞行業的“霸王條款”和“免責條款”。
試想,受如此不平等條約的“誘使”,客戶快遞黃金等貴重物品,難免會“不翼而飛”。因此,必須對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修繕,強化快遞行業的賠償責任,讓客戶承擔零風險,維護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