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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記者王銘澤9月16日報道:今天,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七次會議,審議《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其中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安排勞動就業,並採取優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分散安排就業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均須按照在職職工人數百分之一點六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符合其招收、招聘條件的殘疾人,應當錄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針對該內容,蔡達峯代表表示: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爲殘疾人提供就業機會是此次修訂草案中最關鍵所在,最能體現社會的公平性。他認爲,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爲殘疾人提供機會,建議對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作出更完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