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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牟取不義之財,一男子竟不顧民衆生命健康,與他人合夥屠宰、銷售病死豬,執法部門在其租用平房內查獲病死豬400餘頭。案發後,該男子及其供貨人、房東、僱工均被抓獲,並被一審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刑罰。宣判後,被告人不服上訴。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一審法院查明,2012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靖某與王某某(另案處理)租用被告人劉某位於本市東麗區的平房,從事病死豬的屠宰、銷售活動。其間,靖某和王某某從撿拾、收購病死豬的被告人王某處購買病死豬,僱用被告人齊某加工成肉、豬皮等,將病死豬銷售給趙某某等人牟利。同年12月16日,執法部門在靖某租用的平房內,查獲已屠宰的病死豬210頭、待屠宰的病死豬156頭、病死豬內臟62袋(合計5500公斤),在王某某租用的平房內查獲病死豬35頭(合計725公斤)。
一審法院認爲,4被告人爲謀取經濟利益,置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於不顧,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4被告人的行爲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予以處罰。
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及犯罪情節,依照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靖某、王某、齊某各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王某、齊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今日上午10時,法院公開宣判,根據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裁定,准許齊某撤回上訴;駁回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