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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與新生入校生簽署《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規定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此消息一出引起軒然大波。那麼,大學生在校園內出現自殺的情況,學校到底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又如何界定?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嶽運生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給出了他的解讀。
嶽運生:一個年滿18週歲以上的成年學生,出了問題之後學校要不要負責,不在於他跟學生籤什麼樣的協議,而在於這個過程中學校有沒有過錯。
叫有過錯呢?假如說學校的老師在教學或者生活上面對學生有一些過激的一些批評,一種接受不了的,假如受到老師的侮辱等,學生因此想不開出了問題,這個老師是一種教學過程中職務行爲,導致孩子學生壓力大。學生如果自殺的話等於是老師有過錯、學校有過錯,那這種情況就要承擔責任。
說學生他是個成年人,成年人如果是一個自己的有一點感情上面、其他方面的問題,跟學校沒有關係,學校在這個過程中也沒有任何過錯的時候,那麼這個時候如果出現學生自殺的話,這個時候學校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面對各方輿論熱議,校方負責人後來也對記者說,他們不會把這份協議當成擋箭牌。如果遇到此類情況,學校還將依法負起責任。
校方負責人:學校也沒有把它當成是一個假如出了什麼事情拿它來當一個擋箭牌之類的,目的都不是這個。如果有什麼不可測的事情發生,學校該承擔什麼責任,個人該承擔什麼責任,家庭、社會承擔什麼責任,這個都應該由法律的相關的更準確、更加權威的去界定,不會因爲這樣一紙協議改變法律的更高權威的規定。
另外剛纔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嶽運生已經提到,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了,應該要對自己的行爲負責,在一些情況中,學校實際上是無過錯的。北京心理危機研究與干預中心副主任李憲雲長期關注我國青年人心理健康狀況,她認爲,自殺,往往是多方面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全部把心理健康教育的責任推給學校是不合適的。
李憲雲:所以校方承擔的是校方一些主要的任務,但是並不是說學生髮生自殺就應該校方負主責,這也是一個認識的誤區。因爲自殺是多方面因素恐怕跟學生的學習壓力有關係但不是主要的因素,所以學生這個角度來說怎麼樣意識到其實我有輕生的念頭我覺得生活不如意的,這其實提示我們現在需要認真對待了。怎麼樣早一點尋求幫助,怎麼去學校的心理諮詢中心尋求幫助,怎麼樣去社會上的心理健康衛生機構尋求幫助這是關鍵。
心理專家說,選擇自殺的孩子自殺前,都會經歷一個內心激烈的掙扎過程,他們的內心在期許着別人最真誠的關懷,哪怕是一句寬慰的話,都能將他們從牛角尖中解救出來。不少真實的案例我們也發現,很多大學生在自殺前都有異常的表現,如果學校多些關注,父母多些關注,他們身邊的同學和朋友多些關注,就可以避免很多悲劇的發生。(央廣網北京9月18日消息記者向菲)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