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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數不清楚·標準不統一·管理不規範
——審計揭示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三大問題
新華網北京9月18日電(記者張曉鬆)對轄區內計劃外生育人口底數摸不清楚,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統一、管理不規範——審計署18日公佈的9個省(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情況審計調查結果,揭示了上述地方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方面存在的三大共性問題。
計劃外生育人口底數不清少報、漏報問題嚴重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相關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
那麼,一個地區計劃外生育人口究竟有多少,直接關係到這一地區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但審計調查發現,各地對本轄區內計劃外生育人口底數普遍摸不清楚,統計上報的數據也普遍不實,少報、漏報等問題十分嚴重。
有底數不清的,如雲南省接受審計調查的5個縣對轄區內計劃外生育人口底數均掌握不清,僅2009年至2012年5月,就漏報計劃外生育人口2124人。
有故意少報的,如湖南省新化、邵東2個縣,2009年至2012年5月間,在已掌握計劃外生育人口爲28478人的情況下,少報人數高達8098人。
有人爲虛報的,如2009年至2012年5月,河北省欒城縣計生部門爲完成計劃生育考覈指標,將計劃外生育的86人調整爲計劃內生育人口。
徵收標準不統一自由裁量權偏大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但審計調查發現,在同一省份內,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統一的現象普遍存在,徵收單位自由裁量權普遍偏大。
在甘肅省,同一類型的計劃外生育行爲,既存在計徵基數不同的情況,又存在計徵倍數不同的情況。如同爲2011年9月30日以後的計劃外生育,在環縣山城鄉和毛井鄉,計徵基數相差448元;環縣環城等5個鄉鎮對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計劃外生育行爲按計徵基數14倍徵收社會撫養費,而合道等3個鄉鎮按28倍徵收。
有的徵收單位擅自減免徵收金額。如陝西省商州區城關鎮計生辦2009年共對14人不同程度減免徵收金額,少徵社會撫養費2.9萬元。
有的地方對高收入人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流於形式。如2009年至2012年5月,湖北省仙桃市僅對1人按照高於計徵基數的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違規下達徵收任務擅自挪用相關資金
審計調查發現,在社會撫養費用的徵收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規範的問題。
一些地方違規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任務。如四川省接受審計調查的5個縣均存在向鄉鎮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任務問題。爲完成年度任務,蓬溪、嶽池2個縣的48個徵收單位從其他資金借款墊付或採用“空轉”方式虛繳社會撫養費6300多萬元。
一些地方違規向人口計生部門和鄉鎮街道撥付計生經費。國家明確規定,杜絕按比例返還社會撫養費。但2009年至2012年5月,江西省接受審計調查的5個縣共按比例向各縣人口計生委撥付4500多萬元,向鄉鎮撥付4.5億多元。
一些地方違規滯留、挪用社會撫養費。如重慶市忠縣、酉陽縣和銅梁縣相關部門將社會撫養費近6800萬元滯留到第二年才上繳國庫;酉陽縣龍潭鎮爲完成“綠化長江、重慶行動”任務,挪用24萬元社會撫養費作爲捐款上繳。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