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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以下簡稱《辦法》)。9月23日,教育部督導辦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主要有如下背景:一是《教育督導條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督導機構要建立督學責任區制度,指派督學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同年,教育部印發了《教育部關於加強督學責任區建設的意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建立督學責任區的設立原則和職能及責任督學的任務和工作要求。爲貫徹落實《條例》有關規定及《意見》的精神,需要對責任督學經常性督導工作作出進一步規定,確保這項工作規範有效開展。
二是世界上教育督導制度較完善國家的普遍做法。英國、法國一直實行責任督學制度。通過經常性或隨訪督導對規範本國學校的辦學,促進教師發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各地基本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責任督學經常性督導制度。目前,全國有一半以上的縣(市、區)建立了中小學校責任督學制度。同時,各地在實踐中創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及時總結和提升各地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使之形成科學、規範的制度,更好地指導各地有效開展工作。
問:制定《辦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首先,這是加快轉變教育管理職能的必然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切實履行統籌規劃、政策引導、監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必須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切實強化督導。《辦法》的施行,有利於加強對學校落實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教育教學行爲過程和結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提高了對學校督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其次,這是加強對學校監督和指導的現實需要。我國基礎教育面大量廣,發展不平衡,學校之間差異較大,存在辦學、安全等多種問題。要解決好這些問題,亟須加強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在中小學校實施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責任督學依照《條例》和《辦法》對學校實施常態化、公開化監督指導,有利於規範學校辦學行爲,堅持依法辦學,切實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提高教育質量。
問:《辦法》對掛牌督導是如何界定的?
答: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在區域內每一所中小學設置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根據區域內中小學校佈局和在校生規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階段(含直屬學校)。縣級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佈。
問:《辦法》對責任督學的職責、任務和要求做了哪些規定?
答:責任督學有五項基本職責: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受理、覈實相關舉報和投訴;發現問題並督促學校整改;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同時規定,責任督學有權對學校管理、招生收費、課程開設、教育教學、教師師德、學生學習和課業負擔及學校安全衛生、校風、教風、學風等情況進行督導。
責任督學對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於1次。進行經常性督導可採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督導結束後,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並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發現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責任督學應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對各種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瞭解並上報有關情況。同時實行迴避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問:《辦法》對責任督學的聘任和考覈做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第七條規定了督學應具備的6個條件,即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學歷、業務能力、身體條件。《辦法》規定責任督學也應符合這些基本條件,並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督學證。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職結合。《辦法》還規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覈,並對督學考覈結果做出了續聘和獎懲規定。
問:《辦法》對有關部門和學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爲了保證責任督學順利有效開展工作,《辦法》要求各地要爲責任督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項經費,要開展督學培訓,提高督學的能力和水平。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彙報,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爲學校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在學校評優評先、幹部任免、教師考覈方面,要充分聽取責任督學的意見。
爲保證經常性督導工作的順利實施,《辦法》明確要求,學校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和指導,按要求提供情況並進行整改,對不按要求接受督導和整改的,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記者高毅哲
(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