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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為給孩子拍照制作成長檔案而組織了一堂體育課。然而由於活動的內容難高,一名小朋友受傷並造成右手十級傷殘。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幼兒園對此承擔責任,賠償48000餘元。
拍照時4齡童受傷
2011年12月16日下午,喜洋洋(化名)幼兒園組織4歲的小朋友冬冬所在的班上體育課,為幼兒拍照制作成長檔案。冬冬在跨欄時摔傷了右手。後被送醫院治療,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據冬冬的父母介紹,幼兒園組織上課活動的內容難度高、危險性大,不適合4歲幼兒。活動要求幼童一次性越過三個障礙:蹦床、鑽山洞、跨欄,整套動作要求幼兒身體快速變換“上—下—上”的姿勢,難度系數與危險系數都較高。而在事發時,幼兒園的一名教師手持相機離冬冬很遠,未做好預防跳躍摔倒的措施,另兩名教師則在距離冬冬很遠的地方照顧排隊的其他幼兒。幼兒園教師在上課過程中疏於照顧,纔導致冬冬受傷。因在賠償問題上與幼兒園談不攏,2013年2月26日,冬冬的父母向荔灣法院起訴,向幼兒園索賠人身損害經濟損失90646元。
幼兒園被判賠6萬
荔灣法院一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幼兒園舉證證明其是合法辦學機構,已提供了合格的學習鍛練場地,且有合資格的教師在場組織兒童進行符合教育機構規定的活動,故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以承擔八成責任為宜。該法院認定冬冬的經濟損失為76627.26元,由幼兒園負責賠償其中的80%即61301.8元,扣除已墊付的19607.26元,還應賠償41694.54元。同時,幼兒園還須支付冬冬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
判決後,冬冬一方和幼兒園均不服,分別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本案事故發生時冬冬年僅4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周圍的環境和游戲活動的危險性缺乏認知能力,身體協調性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差。從幼兒園組織的游戲活動來看,游戲的目的並非為了讓幼兒鍛煉身體,而是為了拍照,因此老師在游戲過程中主要工作放在拍照上,而非組織幼兒活動和保護幼兒的安全。其次,游戲共設3個障礙,且這些障礙對於只有4周歲的幼兒而言比較復雜,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老師雖然在游戲前給幼兒講解了游戲規則和示范動作,但未能預見到該游戲的危險性並做好充分的防護措施,對造成冬冬在游戲過程中倒地受傷的損害後果存在過錯。鑒於冬冬倒地受傷亦有其個人的原因,考慮幼兒園的過錯程度,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劉冠南實習生/胡鈺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