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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審計署公佈的雲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等5縣的社會撫養費審計調查結果顯示,金平縣城鎮居民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是其收入的8.88倍,農村居民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是其收入的9.1倍,部分計生幹部將徵收款項挪作他用。對此,金平縣相關部門迴應稱,按照相關規定,確需繳納這麼多錢,兩名計生幹部涉嫌貪污,已經被移交司法機關。
問題1
金平縣未嚴格按規定程序徵收社會撫養費
據報道,審計署調查結果顯示,金平縣存在不出具徵收決定書就收取社會撫養費的問題,2009年至2012年5月,金平縣向1315人徵收社會撫養費,僅對其中96人出具了徵收決定書。按照相關規定,社會撫養費可分期繳納,金平縣對521人未按規定履行分期繳納審批程序;金平縣城鎮居民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達到其收入的8.88倍,農村居民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是其收入的9.1倍。
迴應:繳納這麼多錢都是按規定來
對此,金平縣委宣傳部迴應稱,金平縣在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嚴格按照《雲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進行,其中第三條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爲:對非農業人口夫妻雙方分別按照省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徵基數)的5至10倍計徵,對農業人口夫妻雙方分別按照地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地州市農民人均純收入(計徵基數)的5至8倍計徵。
2011年,雲南省統計部門公佈的全省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8576元,金平縣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0458元;紅河州統計部門公佈的全州農民人均純收入爲4650元,金平縣農民人均純收入爲2556元。由於金平縣屬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與全州、全省相比差距較大,按規定的社會撫養費計徵基數和5倍的最低徵收標準計算,就達到了金平縣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88倍,農民人均純收入的9.1倍。
問題2
部分社會撫養費被截留、挪用
勐拉鄉:1名計生幹部將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徵收的社會撫養費23.09萬元,於2012年4月13日上交縣計生部門,其間,部分款項存入個人賬戶並提現用於就醫等支出。
金河鎮:計生部門2006年至2012年5月坐支社會撫養費收入10.87萬元,用於接待費、提成獎等支出。
老集寨鄉:計生部門通過不開收據或使用普通收據徵收社會撫養費和計生罰款,形成“小金庫”,經分管計生工作的鄉領導批准,鄉政府及計生部門於2008年至2010年6月共從中支出16.03萬元用於餐費、發放鄉村計生幹部補貼等支出;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又坐支社會撫養費1.25萬元,用於餐費、發放計生宣傳員補貼等支出。該鄉1名原計生幹部通過白條徵收、不開收據等方式收取社會撫養費和計生罰款,至今仍有部分款項未上交。
迴應:兩計生幹部涉嫌貪污已移交司法機關
而對於部分計生幹部截留、挪用、坐支社會撫養費,沒有及時上繳國庫等問題,金平縣委、縣政府非常重視,已經責令相關責任人全額上繳,現在所有已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已經全部上繳國庫。有兩名計生幹部因爲涉嫌貪污,已經被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吳富水)
(來源:雲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