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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青年報》報道,商人“傍官”是賄賂案件中一個突出的現象。出於對經濟利益的驅逐,一些商人想方設法走近領導幹部,傍靠領導,其目的是尋獲待租的權力,以便充分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職務影響力進行權錢交易,從而爲自己謀取私利。寶山區檢察院日前分析、梳理了該院近年來的辦案情況,發現商人“傍官”存在多種方式。
方式一:夫人外交
老闆的夫人主動結交領導幹部的夫人,採取家庭聚會,相約美容、購物、健身、旅遊,逢年過節送紅包,乘孩子生日、升學送禮物等多種方式,通過一點一滴的人情滲透,拉近與領導幹部的距離,從而謀取利益。
據瞭解,去年該院反貪局辦理的某委辦局計財科科長張某受賄案件就是較典型的案件。該案主要行賄人之一的承包商傅某通過“夫人外交”,即逢年過節,讓其妻組織與張某等人的老婆進行家庭聚會,給張某等人的老婆送紅包,相約一起去做美容等活動。2009年2月,張某的妻子楊某接受傅某付費的香港、澳門旅遊,其間收受傅某妻子朱某送的價值20300港元Cartier鑽戒一枚。2010年至2012年,張某分四次收受傅某現金14萬元。
方式二:恩惠不斷
即平時少有來往的一方親戚,爲了利用對方的權力謀取利益,獲得好處,原本疏遠的親戚關係走動密切。
如該院辦理的某國有企業計劃處處長陳某受賄案件中,行賄人張某是陳某的外甥,在陳當處長之前,兩人並沒有多少往來,知道陳當處長後,爲了能夠利用陳的職權及其影響力,從陳下屬單位獲得工程項目,便開始頻繁地和陳某交往走動,逢年過節時小禮大禮不斷。1998年至2004年,張某通過陳某在該國有企業獲得了數千萬的工程項目,爲表示感謝,張某給予陳某賄賂現金共計68萬元。
方式三:熟人牽線
通過朋友、同學、戰友、老領導等中間人的牽線搓和,認識、熟悉、走近領導幹部,最終通過其所傍靠的領導幹部牟取私利。
如丁某行賄案。個體經營者丁某於2004年掛靠某建築公司做翻修自來水管道業務時,認識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負責人徐某,並因此成爲朋友。2006年,徐某將丁某介紹給時任某街鎮城建辦主任的朱某,並讓朱某有業務給丁某做。同年5月,朱某讓無道路施工資質的丁某掛靠在該鎮城建辦主管的道路管理有限公司承接道路修復工程。如此,丁某在朋友(老領導)徐某的牽線搓和下,在朱某的關照下,當年就做了1091萬餘元的道路修復業務。該年年底,丁某行賄給朱某15萬元。
方式四:雪中送炭
在知道目標領導幹部因爲買房、購車、賭博而需要鉅額現金時,及時主動地將鉅款借給領導幹部,並且不在意是否歸還,以“雪中送炭”的方式取悅領導幹部,從而達到“傍官”的目的。
如商人(行賄人)董某,爲了能在某國有企業多做業務,提高生產效率,採取主動出借鉅款的方式,積極尋找對其業務有幫助的傍靠對象。如在得知該國有企業一業務經理來某購買商品房後,主動向其出借30萬元,就連該企業總經理辦公室的駕駛員曹某購房、買車位也積極出借30萬元。董某的付出最終使他從一名小商人成爲該企業的一個重要合作商。
[檢察機關建議]
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寶山區檢察院建議,爲有效防範“傍官”現象的發生,禁止權力的濫用。必須採取“制度加監督”的方式,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同時嚴格遵照年初“兩高”下發的《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對行賄人的懲罰力度,使其違法成本大於受益成本。
(原標題:寶山區檢察院剖析商人“傍官”手段夫人外交屢見不鮮)
(來源:東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