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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底,我國30多萬所中小學均將配置“掛牌”責任督學,他們將承擔起監督、指導的責任,對學校的招生、管理、課程設置、師德建設以及學生減負等問題進行經常性督導。(9月24日《南方日報》)
督學制度是有法可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此外,很多地方也都制定了教育督導規定。在現行的督學模式中,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遴選的範圍過窄,主要在教育行業,這就使得督學近乎成了內部督學,或者封閉督學,而封閉督學存在一些弊端:一者,對於由教育部門乃至地方政府發起的不規範行爲,無力進行有效監督。二者,一名督學負責監督多所學校,每個月對每所學校的督導次數有限——底線是不少於一次,因而,督學難以發現有關問題,學校也易於用臨時抱佛腳或弄虛作假的方式掩蓋問題,欺騙督學。三者,督學多爲教育圈內人,其監督屬於熟人監督,而熟人監督容易成爲老好人監督,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即便學校與督學原本不熟,也可以想方設法公關,和督學拉近感情,從而影響督學的監督立場。四者,督學的職責就是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專職或兼職督學的位置有些尷尬,教育行政部門也有些尷尬。五者,在職人員兼職督學會牽涉其精力,影響其本職工作,退休人員任專職督學又會牽涉到勞務報酬問題,加大教育開支。
其實,圍繞着教育,有一股現成的監督力量,他們是家長、媒體、網友、教育專家、學者等,他們熱情高漲,他們不要報酬,他們不佔“編制”,不用走聘任程序,他們長期“在崗”,他們更接地氣,他們掌握更多的信息,他們公道正派,監督有韌性有力度……他們是開放的督學。而比之於封閉的督學,開放的督學顯然更有優勢。筆者以爲,教育部門應該在完善發展現有的督學模式的基礎上,全面推行家長委員會督學模式,讓家長充分參與對學校的監督和管理。同時,大力推進校務公開,積極接受社會監督,讓學校重視和敬畏社會監督,讓社會監督每督必果,督學才能產生真正的威力,才能履職到位。(李英鋒)
(來源:貴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