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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9月27日公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上海自貿區的總體目標是,經過兩至三年的改革試驗,努力形成促進投資和創新的政策支持體系,着力培育國際化和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力爭建設成爲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爲我國擴大開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徑。任務是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方案》對外商投資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訂試驗區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負面清單,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過去,外商投資採用正面清單管理,告訴投資者可以做什麼。而負面清單管理告訴投資者什麼不能做,沒有規定的則都可以做。
突出擴大服務業開放
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股比、經營範圍等准入限制措施
《方案》重點突出擴大服務業開放。選擇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以及社會服務領域擴大開放。在這些領域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信息通信服務除外),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針對試驗區內的企業,一系列的開放措施,對原有限制一一突破。
在金融服務領域,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同時,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允許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在航運服務領域,放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試行辦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
在商貿服務領域,在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經營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在專業服務領域,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允許在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以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外資人才中介機構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允許設立股份制外資投資性公司。取消外資演出經紀機構的股比限制。
在文化服務領域,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爲上海市提供服務。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的娛樂場所,在試驗區內提供服務。
在社會服務領域,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
金融業禁區開始突破
先行先試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
金融制度的創新非常鮮明,原來金融業的禁區開始突破。《方案》提出,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在試驗區內對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等方面創造條件進行先行先試。在試驗區內實現金融機構資產方價格實行市場化定價。探索麪向國際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與自由貿易試驗區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全面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
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支持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金融市場在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交易平臺。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鼓勵金融市場產品創新。支持股權託管交易機構在試驗區內建立綜合金融服務平臺。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
實施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爲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實施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將試驗區內註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範圍。對試驗區內註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並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對設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境內關)”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完善啓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啓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等試點範圍。
創新監管服務模式
允許企業先將貨物入區,再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原有保稅區是“境內關內”,而自貿區是“境內關外”,如何監管?《方案》作了系統規定。
推進實施“一線(邊境)放開”。允許企業憑進口艙單將貨物直接入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探索簡化進出境備案清單,簡化國際中轉、集拼和分撥等業務進出境手續;實行“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探索構建相對獨立的以貿易便利化爲主的貨物貿易區域和以擴大服務領域開放爲主的服務貿易區域。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特定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
堅決實施“二線(境內關)安全高效管住”。優化卡口管理,加強電子信息聯網,通過進出境清單比對、賬冊管理、卡口實貨核注、風險分析等加強監管,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加強電子賬冊管理,推動試驗區內貨物在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和跨關區便捷流轉。試驗區內企業原則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如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仍應按照專項規定辦理。
【鏈接】
按照《方案》,試驗區的範圍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並根據先行先試推進情況以及產業發展和輻射帶動需要,逐步拓展實施範圍和試點政策範圍,形成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人民日報》( 2013年09月28日04版)